老板没发你薪水。或者扣了一笔你从没答应过的钱。或者直接把你请走。这三种情况,都会有人跟你说一句 pergi complain kat labour office —— 而其中一种,这句话会安静地让你输掉整件事,因为你真正要敲的那道门,在同一个部门底下的另一个局。
劳工局投诉受理的是钱。钱的争议归 Jabatan Tenaga Kerja(劳工局),在 Employment Act 1955 底下的劳工法庭(Labour Court)审。「要回这份工」不是钱的争议,它归 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工业关系局),走的是另一部法令,而且有一道 60 天的门槛 —— 劳工局那一边不会有任何东西提醒你。这一页先讲分流,再讲程序。马来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适用 Employment Act 1955;沙巴与砂拉越各有自己的条例,放在文末单列一节。
快速答案:老板欠你的钱 —— 欠薪、产假津贴、没休完的年假、代通知金 —— 去离工作地点最近的 Labour Office,在劳工法庭按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ection 69 审:要本人到场、不收费、赔付金额没有上限。你认为解雇「没有正当理由」,那要去工业关系局,按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的 section 20 书面提交,60 天内。
- 最多人搞错的一点:同一个柜台,「投诉(aduan)」和「劳工案(kes buruh)」是两份不同的档。投诉是请部门去查你老板;劳工案是请劳工法庭下令你老板付钱给你。
- 大家还在传的那个上限不存在:section 69B 到 69E 全部被删了,而 section 69 本身写的是:总局长可以下令支付他认为公正的款项,金额不设上限。
- 没人写进日历的那个死线:section 20 的申诉要在解雇后 60 天内。如果你是被「给了通知期」才走的,那是通知期届满后 60 天 —— 而且通知期内就可以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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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哪个局能受理什么去哪里交真正的时限两个局,选错那一个就赔掉时限
两个局都挂在人力资源部(Kementerian Sumber Manusia)底下,都有一位总局长(Ketua Pengarah)。但不是同一位总局长 —— 这一页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这里。Employment Act 1955 把它自己的总局长定义为劳工总局长;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则由最高元首另行委任一位工业关系总局长,统辖一切工业关系事务。
只要你不再问「谁有错」,改问「我要的是什么」,这条界线就清楚了。答案是钱,去劳工局;答案是把工作要回来,去工业关系局。而且法令只从一边把门锁上:section 69A 说,尽管有 section 69,只要一项争议按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已在该法令下进行中、已由部长裁定、或已移交工业法庭,劳工总局长就不得受理、审理、裁决或作出任何命令。先去了工业关系局,同一件争议在劳工法庭这边就关门了。
| 你要的是什么 | 去哪个局 | 依据 | 时限 |
|---|---|---|---|
| 欠薪,或合约、法令底下任何应付给你的现金 | 劳工局,由劳工法庭审 | Employment Act 1955 section 69 | 官方未公布 |
| 推翻公司自己那场内部纪律调查的结果 | 劳工局,由劳工法庭审 | Employment Act 1955 section 69(3) | 决定送达你之后 60 天 |
| 认为解雇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复职 | 工业关系局,之后是工业法庭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section 20 | 解雇后 60 天,或通知期届满后 60 天 |
| 就业歧视 | 劳工局 | Employment Act 1955 section 69F | 官方未公布 |
| 职场性骚扰 | 先找雇主,之后才是劳工总局长 | Employment Act 1955 Part XVA | 雇主拒查的话要在 30 天内书面答复 |
| 零工(gig)相关争议 | 两个都不是,走部门的 eAduanGIG | Gig Workers Act 2025 | 官方未公布 |
劳工法庭能受理什么,以及那个早就不存在的上限
劳工局在自己的服务页上写得很直白:雇主与雇员之间涉及金钱的索偿,由劳工法庭按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ection 69 处理;职场歧视则可按 section 69F 提出。法条的措辞比「薪水」更宽 —— section 69(1) 管的是薪水或任何其他应付现金,来源可以是服务合同的任何条款、本法令或其附属法规,或 Wages Councils Act 1947。
接着是网上一直传错的那一句。section 69(1) 的结尾写着:总局长可以命令雇主支付他认为公正的款项,金额不设上限。没有令吉天花板。以前的天花板住在 section 69B 到 69E,而现行版本把这四条印成同一个样子:(Deleted by Act A1651)。哪个页面告诉你半岛的劳工法庭只能受理多少钱以下的案子,它引的是一条已经不存在的条文。
真正在收窄的是 First Schedule,而它收窄的是你能索偿什么,不是多少。第 1 段涵盖任何已订立服务合同的人,完全没有薪资上限;第 1A 段再把五项条文从月薪超过 RM 4,000 的人身上拿掉 —— subsections 60(3)、60A(3)、60C(2A)、60D(3)、60D(4) 与 section 60J。JTKSM 把这段翻成一张白话清单:月薪超过 RM 4,000 者(体力工作者除外)不能索偿加班费、休息日工作薪酬、有薪公共假期工作薪酬、轮班津贴,以及终止或裁员福利。那个「体力工作者除外」就是 First Schedule 第 2 段,它不论月薪多少都涵盖体力劳动与另外四类。这条线的薪酬那一面在 👉 加班费怎么算 2026,福利那一面在 👉 被裁员赔偿 2026:法定公式怎么算。
部门自己点名了四类索偿:服务合同底下的金钱索偿,例如薪水与各项津贴;Employment Act 1955 底下的金钱索偿,它举的例子是 elaun bersalin(产假津贴)、gaji ganti notis(代通知金)、baki cuti tahunan(没休完的年假)与 gaji kerja lebih masa(加班费);Wages Councils Act 1947 底下的金钱索偿,举例是最低薪金;以及推翻雇主自己那场内部纪律调查的决定。雇主那边只有一类:代通知金。
两颗牙齿值得记住。section 69 的付款命令从作出之日起第 31 天开始,按年利率 8% 计息,直到清偿为止。不遵守命令本身就是罪:罚款不超过 RM 50,000,另加定罪后违法状态持续期间每日不超过 RM 1,000 的日罚 —— 法令自己的脚注记着,在 Act A1651 之前这两个数字是 RM 10,000 与 RM 100。

投诉与劳工案,不是同一件事
同一栋楼、同一批官员、两份不同的档。劳工投诉(aduan buruh)是合规问题:JTKSM 会调查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劳工投诉,以确保雇主遵守它所执行的法律;雇员可以就服务条款与条件遭违反、或任何其他与雇佣有关的问题投诉。投诉的结果是一场调查,以及部门查出问题时对雇主的执法 —— 它不是一道「付钱给你」的命令。你的雇佣合约里到底哪一条被违反,决定你该走哪一道门。
劳工案(kes buruh)才是那笔钱本身,而它以命令收尾。部门列出的可能结果只有四种,而且很诚实:命令雇主付款给投诉人;命令雇员付代通知金给雇主;驳回;或撤销 —— 后者发生在投诉人撤回,或在指定日期没有出席的时候。四种里有两种是输,其中一种输在没到场。
大部分人两样都想要,而两样一起做也没有问题。但提交方式不同。投诉可以走信件、电邮、公共投诉管理系统(SISPAA)、Working for Workers(WFW)应用程式,或亲自到最近的 Labour Office。劳工案不行:要本人到场录口供。
怎么交:去哪、带什么、多少钱
去哪。离你工作地点最近的那一间 Labour Office。部门用一个实例回答了这题:在吉隆坡上班、住在吉兰丹的投诉人,可以在吉兰丹提交,但案子会由吉隆坡的劳工局处理,双方都要到吉隆坡出席提审与审讯。
怎么交。本人到场录口供。投诉人不止一位时,要推举一位「Ketua Pengadu」(首席投诉人)—— 这是 section 72 的行政版:对同一雇主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雇员,可以由其中一两位代表其余的人出面。section 70 允许投诉以书面陈述提出,或本人当场陈述,两种都必须写明你要的补救。接着你会被宣誓讯问,内容记入官员的案卷。
要带什么。身份证件、聘书或服务合同、薪水单,有终止信的话也带上。雇主的代表来告雇员,要带公司的授权书。你手上没有书面文件的话,有什么带什么 —— 这套程序跑的是宣誓证供,不是一张文件清单。
多少钱。不收费。部门的答案只有一句:提交案件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或收费。section 74 从另一个角度补上 —— 本部分底下发出的任何传票,总局长都不得收费。你也有权免费取得判决与命令的副本;只有完整记录的副本才收取订明费用。而 section 81 单独立了一条规矩:雇主不得阻止或试图阻止雇员按 Part XV 到总局长面前出席。
交了之后会发生什么,以及各局自己公布的时限
提交之后,劳工局会先订一个提审(sebutan)日期。双方都会被传召,都有机会就索偿内容谈一谈。谈成了,官员发出同意令(Perintah Persetujuan),事情就结束。谈不成,另订日期审讯,一直跑到有结论为止。section 70 补上官员沿途可以做的事:传召被投诉方、为任何一方传召证人,以及 —— 这句值得读两遍 —— 在已被正式传召却不出席的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照样审理并裁决。
被无视的命令不会只是一张纸。按 section 75,总局长可以把命令的核证副本送交地庭或第一级推事庭的注册官记录在案,之后它就以地庭自己的判决的身份可执行 —— 而且明文写着,即使金额超过该法庭的一般管辖权也一样。
不服结果就上诉到高等法院。section 77 把这个权利给予财务利益受到 section 69、69F、73 或 subsection 81D(4) 命令影响的任何人,程序照地庭民事上诉办。法令本身没有印期限;部门印了,而且很短:命令发出之日起 14 天。
整件事要跑多久,没有任何一个局把它当统计数字公布。公布出来的是客户宪章(Piagam Pelanggan)—— 那是服务承诺,不是法定期限,当个粗略的尺子看就好。
| 公布的服务标准 | 投诉 | 索偿或申诉 |
|---|---|---|
| 半岛劳工局(JTKSM) | 提交后 21 个工作天内完成调查并告知结果 | 提交后 90 天内经劳工法庭解决 |
| 沙巴劳工局(JTK Sabah) | 收到后 7 天内展开调查 | 宣誓索偿书做出后 21 天内进行提审 |
| 砂拉越劳工局(JTK Sarawak) | 收到后 30 天内完成调查并告知决定 | 收到后 90 天内审结并发出命令 |
| 工业关系局(JPPM) | 就违反该法令的投诉在 14 天内展开调查 | 收到后 3 天内对每一份申诉给予回覆 |
不公平解雇:60 天、IRIS,房间里不许有律师
这就是劳工局替你开不了的那道门。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的 section 20(1) 说:任何雇员(workman,不论是不是工会会员)若认为自己遭雇主无正当理由解雇,可以书面向总局长提出申诉,要求复职;申诉可在离他被解雇的工作地点最近的办事处提交。Workman 的定义没有薪资上限:任何在雇佣合约下为报酬而工作的人,学徒也算。这就是为什么 section 20 够得着 Employment Act 的薪酬条文够不着的人。
然后是 subsection (1A),案子就死在这里。除非申诉在解雇后 60 天内提交,否则总局长不得受理 —— 但有一项但书:若雇员是带着通知期被解雇的,他可在该通知期内任何时候提交,但不得迟于通知期届满后 60 天。部门自己的页面把这压缩成「解雇日期后 60 天内」加上「通知期内也可以提交」,没有错,但丢掉了对拿到通知书的人最要紧的那一半:你的计时从通知期跑完那天开始,不是从收到信那天。申诉可以在 IRIS 系统线上提交。
接下来是调解(rundingan damai),不是审讯。部门用替代争议解决(ADR),订日期让劳资双方面对面出席,某些情况也可线上进行。达成和解的话,双方签署和解备忘录(MOA),待条款履行后结案。总局长若认为没有和解可能,申诉就移交工业法庭裁决 —— 而 section 20(4) 补一句:裁决一旦作出,就阻断雇员在任何法院另行提起的错误解雇损害赔偿诉讼。只有一条路,不是两条。
两个细节常让人意外。第一,出席就是全部。部门说,雇员若在三次已安排的调解会议都没出席,案子可视为被撤回;section 20(9) 的措辞不一样,它说的是雇员无合理理由而一次都没出席会议,申诉才视为撤回。两句都印在这里,因为它们不是同一句话,而部门那一版是比较严的那个。第二,不许带律师。section 20(6) 允许各方自己出席,或由工会官员、注册组织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并非律师的人(须有书面授权并经总局长批准)代表;subsection (7) 把口子封住。
如果案子真的走到工业法庭,赔钱那一边反而有上限 —— section 69 那边没有。Second Schedule 写:欠薪补偿(backwages)以解雇日起 24 个月、按最后领取的薪金计算为上限,试用期雇员则不超过 12 个月;解雇后另有收入的,按法庭决定的比例扣减;雇员自身的过失也要纳入考量。案子跑着的时候,收入是另一个问题 👉 EIS 失业援助金 2026,它有自己的时钟。
真正存在的时限,与没人公布的那一个
先讲最容易坑到「因行为不检被开除」那批人的一个。section 14(1) 是雇主的权力:基于与服务的明示或默示条件不符的行为不检,在经过适当调查之后,雇主可以无通知解雇、降级,或施加较轻的惩处 —— 而停职不发薪不得超过两周。section 69(3) 让总局长可以确认或推翻这个决定。但第三项但书是一道硬闸:除非雇员在 section 14 的决定以口头或书面送达之日起 60 天内按 Part XV 提出投诉,否则总局长不得行使这项权力。口头送达也算 —— 计时可以从一场对话开始。
选这条路之前,先看清楚它能给什么。按 paragraph 14(1)(a) 作出的解雇一旦被推翻,第一项但书把随附命令限缩为:代通知金,以及假设没有行为不检时雇员本应获得的其他款项。是钱,不是那份工。复职只能从另一个局、另一个时钟上来 —— 而 section 69A 的意思是,同一件争议不能两边同时跑。
接着是那个缺口,直说比装作没有好。本文查过的官方页面,没有一个公布 section 69 金钱索偿的提交时限,而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Part XV 里也没有任何时效条款。法令里仅有的六年期限是雇主的存档义务:subsection 60(3) 的休息日轮值表、subsection 61(2) 的雇员登记册 —— 那是他的义务,不是给你的窗口。别的法令会不会阻断一宗旧索偿,那是要问 Labour Office 或律师的问题;实务上的读法很直白:越早越好,趁薪水单与登记册都还在。
法令确实订死的,是那笔钱什么时候到期 —— 通常那才是你这宗索偿真正的日期。section 19 要求薪水(扣除合法扣项后)不迟于每个工资期最后一天之后的第 7 天支付,休息日、公共假期与加班的薪酬则不迟于下一个工资期的最后一天。同一部法令的 section 20 —— 不是上面那个 section 20 —— 要求已赚取但未付的薪水,在合约依 section 11(1) 或 section 12 终止当天不迟于支付;section 15(1) 则视雇主未按 Part III 支付薪水为违反服务合同。section 13(1) 是通知期那一边的镜像,也是绝大多数代通知金索偿(双向)的依据。如果少掉的是假不是钱,权利本身在 👉 年假与病假 2026 与 👉 产假与陪产假 2026。
歧视、性骚扰与零工:三道侧门
歧视。section 69F 让总局长可以裁决就业歧视争议并作出救济命令,不遵守者罚款不超过 RM 50,000,另加定罪后持续期间每日不超过 RM 1,000 的日罚,但这项保护只涵盖已经订立服务合同的人,不包括被拒的求职者。
性骚扰。投诉先找雇主,雇主须调查;若拒绝调查,须在收到投诉后 30 天内书面告知理由,投诉人这时才能把事情转交总局长。
零工。JTKSM 自己那张 Gig Workers Act 2025 执法页面把投诉指向别处:部门自己的通道 eaduan-gig.mohr.gov.my,配自己的争议解决机制与仲裁庭。如果问题是工伤而不是薪水,那又是第三个机构 👉 SOCSO 索赔 2026。
沙巴与砂拉越:同一个法庭,不同的条文号
上面写的全都不是沙巴或砂拉越的法律。这两州跑的是 Labour Ordinance (Sabah Cap. 67) 与 Labour Ordinance (Sarawak Cap. 76),而两个局对那个场所的描述跟半岛一样:一个叫 Mahkamah Buruh 的特别仲裁庭,由局长授权的官员听取双方、审阅文件并作出裁定。提交流程也认得出来 —— 本人到场、宣誓陈述、带上同一批文件;投诉人不止一位的,还要一份由所有索偿人签署的联合索偿同意书。
转不过去的是条文号。在古晋引 section 69,你引的是另一部法令。
| 马来半岛与纳闽 | 沙巴 | 砂拉越 | |
|---|---|---|---|
| 金钱索偿 | Employment Act 1955 section 69 | Labour Ordinance (Sabah Cap. 67) section 7A | Labour Ordinance (Sarawak Cap. 76) section 8A |
| 就业歧视 | section 69F | section 18A | section 19A |
| 推翻雇主的决定 | 60 天,section 69(3) | 60 天 | 60 天,雇主按 section 14(1) 作出的决定 |
| 投诉管道 | 信件、电邮、SISPAA、WFW 应用、亲自到场 | 沙巴劳工投诉门户、SISPAA、信件、电邮、亲自到场 | 表格经邮寄/传真/电邮、亲自到场、电话、SISPAA、WFW 应用 |
| 索偿的公布目标 | 90 天内解决 | 21 天内提审 | 90 天内发出命令 |
| 被修正案删掉的 | section 69B 至 69E,由 Act A1651 | section 7c、7d、7e,由 Act A1753 | section 8c、8d、8e,由 Act A1754 |
读官方页面时有一件事要小心。沙巴劳工局的索偿类型页上有两个互相不吻合的区块:上面那个只列 section 7A 与 18A,跟修订后的条例一致;下面那个还写着 Seksyen 7C,以及「月薪超过 RM 2,000 但不超过 RM 5,000」的一档 —— 而 Act A1753 已经把 section 7c 整条删掉,自 2025 年 5 月 1 日生效。以上面那个区块为准;柜台若跟你说有薪资分档,就问一句那是哪一条。
沙巴有一项别州没公布的便利:ezLabourCase,一个线上查询 —— 选劳工局、输入案件编号,就能看到这宗案子的排期。它查的是已经存在的案子,不是提交案件的管道。它的地点清单上有 15 间沙巴劳工局。
Walaoeh 总结
出门之前先回答一个问题:要钱,还是要那份工?其余全都从这里推下去。要钱,就是离你上班地点最近的 Labour Office —— 本人到场、不收费、赔付没有上限、也没有公布出来的死线要抢。要那份工,就是书面向工业关系总局长申诉、60 天,而且一旦进了那条道,section 69A 就把劳工法庭对同一件争议关上。很多人输在先去告钱、等着,然后发现那 60 天在等的过程里过完了。
然后写下三个日期。钱到期的那天 —— section 19 的工资期后第 7 天,或 section 20 的合约最后一天。任何纪律处分决定送达你的那天,包括口头的,因为 section 69(3) 但书的 60 天从那里起算。以及解雇当天,或者你有通知期的话是通知期届满那天,因为另一个 60 天从那里起算。
两件刻意没写的事。一是金钱索偿的提交时限:三个劳工局都没有公布,Part XV 也没有时效条款,所以这里不给数字,而不是编一个。二是一宗案子实际要跑多久:只印各局公布的客户宪章目标,并且标明那是目标。这两个缺口是「公布出来的东西本来就缺」,不是研究缺了 —— 两件都值得到柜台问一句,那里问是不用钱的。
常见问题
我被辞退了。该去劳工局还是工业关系局?
看你要的是什么。老板还欠你的钱 —— 薪水、代通知金、没休完的年假 —— 那是 Employment Act 1955 section 69 底下的劳工案,要本人到离工作地点最近的 Labour Office 提交。若你主张解雇本身没有正当理由、要把工作要回来,那是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section 20 的申诉,书面交给工业关系总局长,subsection 20(1A) 给你 60 天。两者不能互相替代:section 69A 明文禁止劳工总局长受理一项已在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下进行中、已由部长裁定、或已在工业法庭的争议。
劳工法庭能判的金额有上限吗?
金额没有。section 69(1) 写的是:总局长可以命令支付他认为公正的款项,金额不设上限。大家记得的那些天花板住在 section 69B、69C、69D 与 69E,而现行版本把这四条全部印成「已由 Act A1651 删除」。真正在收窄的是 First Schedule,而它收窄的是「能索偿什么」不是「多少」:第 1A 段把五项条文从月薪超过 RM 4,000 的人身上拿掉,JTKSM 的说法是这批人(体力工作者除外)不能索偿加班费、休息日薪酬、有薪公共假期薪酬、轮班津贴与终止或裁员福利。普通的欠薪不在那张清单上。
要收费吗?可以带律师吗?
提交劳工案不收费:部门的答案是提交案件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或收费,而 section 74 也写明本部分底下发出的任何传票都不得收费。判决与命令的副本免费;只有完整记录的副本才收取订明费用。律师是另一个答案。section 20 的申诉由法令自己定:subsection 20(6) 允许你自己出席,或由工会官员、注册组织职员,或任何其他并非律师的人(须书面授权并经总局长批准)代表,subsection 20(7) 再把口子封住。
我在吉隆坡上班,但住在别的州。要去哪里提交?
可以在你住的地方提交,但案子会在你上班的地方处理。部门用一个实例回答:在吉隆坡上班、住在吉兰丹的投诉人可以在吉兰丹提交,案子仍由吉隆坡的劳工局处理,双方都要到吉隆坡出席提审与审讯。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的 section 20(1) 对解雇申诉也指向同一个方向 —— 在离被解雇的工作地点最近的办事处提交。
欠薪可以追多久以前的?
本文查过的官方页面,没有一个公布 section 69 金钱索偿的提交时限,而 Employment Act 1955 的 Part XV 里也没有任何时效条款。法令里仅有的六年期限是雇主的存档义务 —— subsection 60(3) 的休息日轮值表与 subsection 61(2) 的雇员登记册。有两个确实存在的时限很容易跟它混在一起:要推翻雇主自己那场纪律处分的决定,必须在 section 14 的决定以口头或书面送达之日起 60 天内提出;不服劳工法庭的命令,要在命令发出后 14 天内上诉到高等法院。
资料来源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出自以下其中一份,全部在 2026 年 9 月 19 日核实过。
- Laws of Malaysia, Act 265 — Employment Act 1955,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的更新文本,由 JTKSM 挂载。section 13 至 15、19、20、60、61、69 至 69F、70 至 78、81、99A、Part XVA 与 First Schedule。
- JTKSM — Labour Case、Labour Case FAQ 与 Aduan。索偿类型、谁能提交、月薪超过 RM 4,000 不能索偿的那五项、本人到场、文件清单、不收费、提审与审讯流程、14 天上诉,以及投诉管道。
- JTKSM — Client’s Charter 与 Employment Act 1955 (Amendment) 2022 FAQ。21 个工作天与 90 天的服务目标,以及歧视那一组答案(含「只涵盖已订立服务合同的人」)。
- Laws of Malaysia, Act 177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截至 2021 年 11 月 1 日的更新文本,由 JPPM 挂载。section 20 与 Second Schedule。
- JPPM — EMS: Pembuangan Kerja (Seksyen 20) 与 Piagam Pelanggan。60 天、IRIS、调解、三次缺席规则、移交工业法庭、不许律师代表,以及 3 天与 14 天的服务目标。
- 沙巴劳工局 — Tuntutan Kes Buruh、Aduan Buruh dan Khidmat Nasihat、Piagam Pelanggan 与 ezLabourCase。section 7A 与 18A、60 天、文件、投诉管道、7 天与 21 天目标,以及那个还写着 section 7c 的旧区块。
- 砂拉越劳工局 — Tuntutan Kes Buruh、Aduan Perburuhan 与 Piagam Pelanggan。section 8A 与 19A、60 天、投诉管道,以及 30 天与 90 天目标。
- 修正案 — Act A1753 与 P.U. (B) 166;Act A1754 与 P.U. (B) 165。删掉 section 7c 至 7e 与 8c 至 8e,自 2025 年 5 月 1 日生效(Part IVA 除外)。
- 人力资源部 — Akta Pekerja Gig 2025 与 JTKSM 的执法页面。eAduanGIG 管道,以及争议机制与零工法庭的名称。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整理 —— 读的是宪报原文而不是别人的摘要,并按排程回头对照那些来源复核。这里写的是规则本身、以及它归哪个柜台;这不是法律意见,任何网页也没办法告诉你「你老板到底有没有违法」—— 那取决于你的合约、你的日期、你的文件,以及当初到底说了什么。马来西亚的费率、门槛与程序都会变。在你依赖这里任何一个数字、或让某个时限跑掉之前,请先向劳工局、工业关系局或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