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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 03

EIS 失业援助金 2026:谁能领、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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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核实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在那一天对照过来源。它变,这一页就跟着变。

一句话答案

一份线上申请,一个从「失去工作那天」起算的期限,以及一条起步很高、掉得很快的比例阶梯。

费用
申请不收费。供款是假定月薪的 0.4%,雇主 0.2%、雇员 0.2%
多久
60 天内申请;PERKESO 说文件齐全时核准一般需 5 至 14 个工作天
去哪
LINDUNG KERJAYA 入口网站 lindungkerjaya.perkeso.gov.my
要带
身份证正反面、离职证明、失业前 6 个月薪水单、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

会去搜EIS 失业援助金的那天,通常是有人把一封信递到你手上的那个下午。最先出错的往往是钱这一头:大家都知道失去工作时 PERKESO 会发点什么,却几乎没人知道这套制度对「失去」两个字有一个定义,而那个定义决定一切;也没人注意到,计时是从你真正失去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的 —— 那个日期由 PERKESO 依 Section 29 自己认定 —— 不是信上印的日期,也不是你缓过神来的那天。

下面每一句都来自《2017 年就业保险制度法令》(Act 800)、它的附属法规,以及 PERKESO 自己的网页与入口网站,出处全列在文末,核实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14 日。Alamak,先说一句:唯一没法告诉你的,是你这一件值多少钱 —— 比例写在法令里,基数却建立在只有 PERKESO 看得见的缴纳记录上。

快速答案:失去工作后 60 天内,上 LINDUNG KERJAYA 入口网站申请。求职津贴(JSA)按你的缴纳记录发 3 至 6 个月,比例是假定月薪的 80%、50%、40%、40%、30%、30%。

  • 最常终结索赔的期限:60 天。逾期不只是「被拒」—— Section 29 说它视为从未提出过。
  • 决定资格的那个词:辞职。自愿辞职不算,但 Section 30(2) 又挖走五种仍然算数的辞职。
  • 这不是白拿的钱:第一个月之后,每一期都要先交一份对着计划写的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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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800 到底保障谁

这套制度的品牌名叫 LINDUNG KERJAYA,自部长指定的生效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运作至今。Section 2(1) 说它适用于「所有雇有一名或以上雇员的行业」。你入职后,雇主必须在 30 天内替你登记并投保,不论薪资多少;没做到属于犯罪,罚款不超过 RM10,000 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

供款金额很小,而且两边分摊:PERKESO 写明是假定月薪的 0.4%,雇主 0.2%、从你薪水扣 0.2%,最迟在下个月 15 号之前缴。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缴纳薪资顶限是每月 RM6,000,从 RM5,000 调上来;所以经 Act A1725 修订后那张表的最后一行,两边各封顶在 RM11.90,合计 RM23.80。一个说明这类内容会过期的迹象:PERKESO 自己公布的整合版法令条文,subsection 16(2) 至今仍写着「五千令吉」。

First Schedule 是失望最集中的地方。完全在法令之外的人:并非为雇主行业而做的临时性工作、被拘留者、联邦与各州公共服务人员、地方政府或法定机构的雇员、未满 18 岁或已满 60 岁的人、已满 57 岁且满 57 岁前没有应缴供款的人,以及大部分外籍雇员 —— 例外只有永久居民和两类很窄的身份证持有人。PERKESO 的入口网站把正面版本写成六个条件:马来西亚公民或 PR 或临时居民(TR)在私人界或从事家务工作、年龄 18 至 60 岁、已在 Act 800 下登记、符合缴纳资格条件(CQC)、属于法令定义的失去工作(LOE),以及有能力、愿意并且正在积极找工作。它的 FAQ 也确认 MyPR 与 MyKAS 持有人可以申请。

家务工作者值得单独一行,因为 PERKESO 自己的页面对不上。First Schedule 第 2 段已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删除;同日生效的豁免令只豁免三类人:受雇于近亲的家务雇员、受雇于外籍雇主的外籍家务雇员,以及在该令所述情形下没有有效临时就业访问准证(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的外籍家务雇员。EIS 入口网站把家务工作者列为符合资格。而 PERKESO 比较旧的「Contributions」页面,仍然挂着 2021 年之前那句「家务工作者获豁免」。如果这就是你的情况,去问 PERKESO,别照着那一页读。

什么才算「失去工作」

Section 30(1) 不是用「列出哪些算」来定义失去工作的。它说:服务合约被终止或变为无效,只要原因不是以下六项之一,就算失去工作 —— 自愿辞职;合约期满;双方在没有附带条件下同意终止;按合约条款完成工作;退休;以及因行为不当(misconduct)被终止。其余一律算。

然后 Section 30(2) 把上面第一项收窄。它给「自愿辞职」下的定义排除了五种情形,也就是说在这五种情形下辞职仍然算失去工作:双方同意下的自愿离职计划(VSS);构成推定解雇、或因雇主蓄意违反合约条款而辞;因你或家人受到威胁、或你遭受性骚扰而辞;因被指派职责范围以外、且危及你健康与安全的工作而辞;以及因天灾、暴动、内乱、示威等导致工作场所关闭或停止运作,或因火灾、漏气等使工作场所变得不安全而辞。

同一条界线,PERKESO 用比较白的话又写了两次。它的计划页列出七种算失去工作的情形:一般裁员、VSS 或 MSS、因天灾(force majeure)导致工作场所关闭、破产或结业、推定解雇、因职场上的性骚扰或威胁而辞职,以及被要求执行职责范围以外的危险工作后辞职。它的福利计算器把同一条界线做成两栏表,并在「符合」那一栏多加了一项「缩减营运」。

PERKESO 列为符合资格PERKESO 列为不符合资格
裁员与职位重叠雇员行为不当
自愿离职计划(VSS)自愿辞职
天灾退休
破产或工作场所关闭合约期满
推定解雇 
缩减营运 
因性骚扰或威胁、或被指派危险的职责范围外工作而辞职 
PERKESO 的 Kalkulator Faedah (SIP)「Layak / Tidak Layak」表,译自马来文原文。它是 Act 800 Section 30(1) 与 30(2) 的摘要,真正作准的是条文。

有争议时谁说了算?Section 31(1) 把「是否构成失去工作」的任何疑问或争议交给 PERKESO;Section 31(2) 允许总监或获授权的官员向任何成文法下的机关查证。如果 PERKESO 裁定没有发生失去工作,Section 31(3) 会拒绝该申请,并视为从未提出过。这句话不是修辞 —— 它在 Section 29 和 Section 33 里又各出现一次,也正是那 60 天这么要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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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天,以及逾期之后法令怎么处理

Section 28 给你的是「从你认为自己失去工作那天起 60 天」。Section 29 接着按顺序做三件事:PERKESO 裁定你真正失去工作的日期;如果申请是在那个日期之后 60 天才提出的,就拒绝并以书面通知你;然后这份申请视为从未提出过。PERKESO 在计划页上把这条重述为三个资格条件之首,另外两个是缴纳资格条件(CQC)和法令定义的失去工作。

有两个细节会决定边缘个案。2018 年福利条例 Regulation 3 把「提交日期」定为 PERKESO 确认收到申请的那一天,不是你按下送出的那一天。而 Regulation 4(2) 是整套制度里唯一的第二次机会,而且很窄:同一次失去工作的申请一旦被拒,除非 PERKESO 信纳「存在当初作出决定时未披露的重要事实新证据」,而且重新提交本身仍在 PERKESO 所裁定的失业日起 60 天之内,否则不能再交。Regulation 4(1) 则是对你有利的那一半:拒绝必须连同理由一起通知。

这笔钱付多少、付多久

比例写在 Third Schedule,对所有人都一样:第一个月拿假定月薪的 80%,第二个月 50%,第三、第四个月 40%,第五、第六个月 30%。期数写在 Fourth Schedule,对每个人就不一样了 —— 那是用缴纳月数换来的。请把两张表当成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能领几个月,看 Fourth Schedule;不论那是几个月,比例一律从 80% 开始照着阶梯往下走。

资格期内的缴纳月数第一次申请(24 个月)第二次申请(36 个月)第三次申请(48 个月)
可领 3 个月12 至 15 个月18 至 23 个月24 至 31 个月
可领 4 个月16 至 19 个月24 至 29 个月32 至 39 个月
可领 5 个月20 至 23 个月30 至 35 个月40 至 47 个月
可领 6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Act 800 Fourth Schedule。资格期从失去工作那一刻往回算,并且把失业当月算在内。往后几次申请,这张表的形状一样,只是门槛逐次提高、资格期逐次拉长;已经用在某一次申请上的缴纳月数,不能再算进下一次。

这张表里有三条不吵不闹但值得知道的规则。Section 32(2):失业当月的供款照算,不论那个月的薪资有没有发给你。Section 32(3):如果你在失去工作之前正在领《1969 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下的每月暂时性失能津贴、雇主又没发薪,那段期间的月供款视为已缴,而且那段时间算进资格期 —— 所以在 SOCSO 工伤索赔上花掉的时间,不会悄悄把你的 EIS 记录掏空。还有 Section 34(3):只要失去工作发生在最低退休年龄之前,到了退休年龄之后津贴照发。

接下来是我们不打算替你算的那一段。比例乘的是假定月薪,而 Third Schedule 第 6 段算这个数的方法是:取你失去工作那个月之前连续 6 个月里、每一个已缴或应缴月份的薪资,除以那些月份的数目 —— 而且在那之前,第 8 段已经先把每个月的实际薪资映射成一个分档数字,而不是直接用薪资。经 Act A1725 修订后,最高一档是 RM5,950,适用于薪资超过 RM6,000 的月份。PERKESO 的 Contributions 页面则用整数把上限写成「假定月薪 RM6,000」;两个数字都是官方的,只是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讲供款、一个讲算福利用的分档薪资。看到任何把这件事收成一个数字的页面,请小心。PERKESO 自己出了计算器,并在同一页注明它用的是通用公式,实际可领金额取决于缴纳资格条件、平均假定薪资,以及你符合哪几项福利。

另外四项福利

求职津贴只是五项福利之一,另外四项改变的与其说是金额,不如说是你该怎么做。提早再就业津贴(EBSA):如果你在等待期内或领津贴期间就接了工作,发给你尚未支付的求职津贴的 25% —— 这是早点接工作的理由,不是继续拖的理由。若你在等待期内就报到,可以选择不领它;Section 35(4) 说选择不领的话,你的缴纳资格条件不受影响,而该次申请视为从未提出过,等于把那些月数留给下一次。求职津贴期一过,这一项就不再发。

收入减少津贴(EPB)是给同时有两份或以上工作、丢了其中一份但没丢光的人。比例相同,一次过发;而 Section 36(1)(b) 明文排除你在此期间领求职津贴、培训津贴和提早再就业津贴。如果你在同一天丢光所有工作,Section 36(4) 给你一份求职津贴加一份收入减少津贴,Section 36(5) 让你自己选哪一次失去工作算成求职津贴。

最后是培训那两项。培训费(FL)上限 RM4,000,涵盖培训的一切费用包括餐食与教材,直接付给培训机构;Regulation 18(3) 允许 PERKESO 批准更贵的课程,前提是你同意补差额。培训津贴(EL)是假定月薪的 25% 折成日薪,每天最低 RM10、最高 RM20,按你实际出席的培训天数按月支付,出席证明须由培训机构签证,并在该月结束后 7 天内交出。Section 37(1) 开的门比多数人以为的久:你可以在领求职津贴期间申请、在那段期间结束后 12 个月内申请,或在接受聘约并报到后的 6 个月内申请。

领钱期间你还得做的事

这笔津贴是有条件的,而且条件从第一天就开始。等待期是从你的申请获批那天起 7 天。Section 44(1) 要求你在那 7 天内开始参加再就业安置计划(REPP),Regulation 15 列明那是什么意思:提交个人资料、提交健康资讯与相关医药报告、填妥职位配对与评估表、拟一份就业承诺计划,以及遵守 PERKESO 订下的各项条件。PERKESO 另外要求你登记 MYFutureJobs 作为求职的一部分,求职活动的更新也在那里做。

只要你在参加计划,第一期会在等待期结束后立刻发。之后每一期都受 Regulation 5(2) 约束:PERKESO 必须收到你就业承诺计划的月报,而且信纳你确实执行了计划、达到了计划里订的目标。月报最迟在你收到津贴后 30 天内提交。如果你确实没法开始 —— 由《1971 年医药法令》下注册的医生证明不适宜工作,或有 PERKESO 接受的其他理由 —— Regulation 16 允许你用 Form SIPF 5 申请延后。

聘约邀请自己也带着时钟。PERKESO 通知你有一个职缺,你有 7 天可以接受。雇主直接找上你,你必须在 1 天内通知 PERKESO,并且有 7 天可以接受。你可以基于合理理由拒绝,但 Section 44(6) 把「理由是否合理」的判断权交给 PERKESO,而 Section 44(7) 对它不接受的答案下手很重:一旦被认定是不合理拒绝,你会失去本法令下领取任何福利的资格,正在发的也会被终止。Regulation 21 另外列了停止计划的其他理由,包括在指示发出后 2 个星期内仍未遵办。

还有三条带牙齿的规则。Section 34(4) 禁止你在领求职津贴期间受雇于任何人,Section 34(5) 要求你在接受聘约后 7 天内通知 PERKESO —— 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属于犯罪,罚款不超过 RM10,000 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PERKESO 的 FAQ 也要你把委任信交给你的就业服务官(ESO)。Section 41 允许 PERKESO 在调查期间暂停发放,最长 60 天,调查完再决定恢复还是终止。Section 42 把你不该领而领了的钱变成对 PERKESO 的债务,并允许它从你日后的福利里扣抵。天平的另一边:Section 38 规定福利不可转让、也不受任何法院命令扣押;Regulation 22 则允许你在津贴发完之后继续留在计划里 —— 或者在新工作报到后 6 个月内有合理理由离职时,继续留在计划里。

申请被拒之后

拒绝必须附理由,所以先把理由读清楚:它会告诉你问题出在日期、出在「失去工作」的定义,还是出在缴纳月数。如果问题是「重要事实的新证据」,你可以走 Regulation 4(2) 再交一次,但仍然只能在同一个 60 天之内。否则,路就是上诉 —— 而且不是上民事法庭,Section 59(3) 已经把这项管辖权整个拿走。

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Social Security Appellate Board)有权裁定的事项包括:你是否在本法令意义上失去了工作、你的薪资或假定月薪是多少、你对某项福利的资格包括金额与期限、雇主是否有责任缴款,以及 PERKESO 作出的任何决定、命令或指示。Section 61(2) 给你「自诉因产生之日起 60 天」,Section 61(3)(a) 又把那一天定为你收到 PERKESO 书面决定的日期。留意它和 SOCSO 索赔的差别:那边对应的窗口是三年,EIS 这边你要连过两次 60 天,一次申请、一次上诉。

步骤期限要什么
提出福利索赔失去工作后 60 天内Form SIPF 1,在 LINDUNG KERJAYA 入口网站提交
被拒之后重新提交仍然要在同一个 60 天之内当初未披露的重要事实新证据
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收到书面决定后 60 天内Form JR1 加一份申索陈述书,手续费 RM2,一式五份
上诉至高等法院书面命令作出后 60 天内Form JR8,而且只限法律问题或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
Act 800 Section 28、61、65;2018 年两套条例的 Regulation 2、4、16。申请要递到「争议发生时受保人工作所在地区」那个上诉委员会主席的办公室。

PERKESO 的 FAQ 给的上诉表格地址是:Secretariat, Social Security Appellate Board, Level 11, Menara PERKESO, 281, Jalan Ampang, 50538 Kuala Lumpur。你不一定要请人:Section 63 允许你亲自出席,或由律师、由你书面授权的人、或由委员会允许的任何人代表。这个委员会也不是软柿子 —— Section 62 给了它 Sessions Court 法官的权力去传召证人、命令提交文件,它的命令可以像 Sessions Court 的判决那样执行。

Walaoeh 判词

第一个星期内,三件事。把你真正失去工作的那一天记下来,不是离职信上印的日期,也不是最后一笔薪水入账的日期 —— Section 29 是由 PERKESO 自己认定这个日期,60 天从那天算起。别等想清楚了再申请,先上入口网站交 —— Act 800 里没有「合理理由」那道门。动手之前先把四份文件凑齐:身份证正反面、离职证明、失业前 6 个月的薪水单,以及一份你本人名下的银行对账单。

然后请把第一期入账当成责任的开始,不是结束。对着就业承诺计划写的月报,是第一期之后每一期能不能发出来的开关;MYFutureJobs 登记是「必须」不是「建议」;而一个被 PERKESO 认定为不合理拒绝的聘约,终结的是整个资格,不只是那一个月。

有两件事我们刻意没做。我们没有替任何人算津贴:基数是由 PERKESO 自己的缴纳记录换算出来的分档假定薪资,所以我们只印比例阶梯、算法,以及 RM5,950 这个顶档,然后就停。我们也没有写还没成为法律的改动 —— 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总检察署的联邦法律入口网站在 Act 800 之下没有列出 2024 年 Act A1725 之后的任何修正法令,PERKESO 自己也没有;所以上面每一个费率都是今天在生效的费率,而且都标了日期。裁员时雇主那一边该付的钱(那是另一部法令下的另一笔账),见 👉 被裁员赔偿 2026:法定公式怎么算。丢的是健康而不是工作,见 👉 SOCSO 索赔 2026:工伤与失能怎么申请。通知期,以及辞职到底把你绑在什么上面,见 👉 辞职信:法定通知期规则与可直接用的范本


常见问题

  1. 我是自己辞职的,是不是就没戏了?

    不是自动没戏,但默认对你不利。Section 30(1)(a) 把「自愿辞职」排在「失去工作」之外,PERKESO 自己的福利计算器也把 berhenti secara sukarela 列在 Tidak Layak 那一栏。接着 Section 30(2) 又从「自愿辞职」这个词里挖走五种情形:双方同意下的自愿离职计划(VSS);构成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辞职,或因雇主蓄意违反合约条款而辞;因你或家人受到威胁、或你遭受性骚扰而辞;因被指派职责范围以外、且危及你健康与安全的工作而辞;以及因天灾、暴动、内乱、示威等导致工作场所关闭或停止运作,或因火灾、漏气等使工作场所变得不安全而辞。你这一件算不算其中之一,Section 31(1) 说由 PERKESO 裁定,Section 59 说上诉时由上诉委员会裁定。

  2. 我最后一天上班是三个月前,还能申请吗?

    Section 28 给你的是「从你认为自己失去工作那天起 60 天」,而 Section 29 对逾期的处理很直白:PERKESO 先裁定你真正失去工作的日期,超过那个日期 60 天才提出的申请会被拒绝并以书面通知你,然后这份申请视为从未提出过。Act 800 里没有「合理理由」那道门 —— 《1969 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Section 89 给 SOCSO 索赔开了这道门,EIS 没有。2018 年福利条例 Regulation 4(2) 是唯一的第二次机会,而且很窄:同一次失去工作被拒之后,只有在 PERKESO 信纳存在「当初作出决定时未披露的重要事实新证据」,而且重新提交本身仍在那 60 天之内,才能再交一次。

  3. 为什么没人肯告诉我到底能拿多少令吉?

    因为比例是公开的,基数不是。Third Schedule 把比例锁死在假定月薪的 80%、50%、40%、40%、30%、30%;而第 6 段算「假定月薪」的方法是:取你失去工作那个月之前连续 6 个月里、每一个已缴或应缴月份的薪资,除以那些月份的数目 —— 而且在那之前,第 8 段已经先把每个月的实际薪资映射成一个分档数字,不是直接用薪资本身。那份分档记录在 PERKESO 手上,不在你的薪水单上。顶端唯一公开的数字是 RM5,950,也就是 Act A1725 修订后那张表里最高的假定月薪。其余的 PERKESO 自己出了一个计算器,并在同一页注明它用的是「通用公式」。

  4. 雇主一直没帮我缴 EIS,怎么办?

    这是两个问题。雇主那边是 Section 16(5):没有替雇员登记属于犯罪,罚款不超过 RM10,000 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你这边是算术,因为 Section 32(1) 是以你失去工作那一天来检验 Fourth Schedule 的条件。Section 16(3) 只把你视为「从雇主第一次缴款那天起」已登记,Section 16(4) 又禁止雇主补缴之前那些月份 —— 而《1969 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Section 56 允许 PERKESO 在计算失能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的资格期时把「已到期但从未缴付」的供款算进去,Act 800 条文里,对缴纳资格条件(CQC)并没有对应的规定。别在办公室里用吵的解决:Section 59 把「雇主是否有责任缴款」以及「受保人对某项福利的资格,包括金额与期限」都放在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面前。

  5. 我可以一边领 EIS,一边继续争这场解雇吗?

    可以,Section 43(1) 写得很直接:提出 EIS 索赔不妨碍你依《1967 年工业关系法令》提出复职申诉、依《1955 年雇佣法令》或沙巴与砂拉越劳工条例索取解雇或裁员赔偿、或就提前退休依《2012 年最低退休年龄法令》投诉。代价是时间:Section 43(2) 要求 PERKESO 在那件案子有结果之前,先把「是否构成失去工作」这个裁定压着;Regulation 12 则要求你立刻通知 PERKESO,无论那件案子是在索赔之前还是之后提出的。哪一条路适合你的情况,那是持牌专业人士的问题,不是我们的。


资料来源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出自以下其中之一,全部核实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写成,并按排程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这里指的是总检察署公布的《2017 年就业保险制度法令》及其附属法规,加上 PERKESO 自己的网页与入口网站。这里写的是规则本身,不是法律、理财或雇佣意见;某一次失去工作算不算数,是 PERKESO 的裁定,上诉时则由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裁定。马来西亚的费率、门槛与表格都会变。在某个期限过掉之前,请先打 PERKESO 的 1-300-22-8000、去最近的办事处,或向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这篇谁写的

Jeff Ng 是 The Walao Eh 的作者,人在马来西亚。这里每一篇都从一件马来西亚人真的要办的事写起,对照官方来源而不是论坛 —— 更新驾照、租约盖印花、算清楚一个补助到底给多少 —— 而且每一篇都按排程回去对官方来源,不是等谁想起来才改。他不是律师、会计师或持牌财务顾问:凡是牵涉到你的钱或权利的规则,文章都会附上出处的官方页面,让你自己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