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数字就盖掉大半:妈妈 98 天,爸爸 7 天。Alamak,真正决定你拿不拿得到的,是挂在这两个数字上的条件。产假与陪产假里,产假本身与付钱的那笔产假津贴,是两项分开的权利、两道分开的关卡 —— 过了一道、卡在另一道,完全有可能。
产假坐在 Employment Act 1955 的第 IX 部,section 37 到 44。陪产假单独坐在第 XII 部的 section 60FA。这一页写的是马来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因为法令只适用到那里;沙巴与砂拉越各有自己的条例,放在文末单列一节 —— 那一节的消息比平常好。公共部门另有自己的服务通令,下面这些条文号一个都管不到它。
快速答案:产假是每一次分娩享有一段不少于连续 98 天的合资格期间(eligible period);陪产假是已婚男性雇员在同一家雇主做满 12 个月后,每一次分娩连续 7 天有薪。RM 4,000 那条薪资线,两者都碰不到。
- 最多人搞错的一点:98 天的假,和替这 98 天付钱的产假津贴,是两项分开的权利。丢了后者,不代表丢了前者。
- 第二点:7 天陪产假从孩子出生那天起连续计算。休息日与公共假期是算在里面,不是另外加在后面。
- 没人写进日历的那个死线:预产期之前那 60 天之内要通知雇主。没通知就开始休,津贴的发放可以先被暂停,直到你补上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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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保障假期窗口津贴另一关RM 4,000 那条线碰不到的东西
从这里开始,因为这是最容易把后面全部想歪的一个假设。2023 年 1 月 1 日起,First Schedule 第 1 段涵盖的是任何订立了服务合约的人,没有薪资上限。接着第 1A 段又补回一条线:月薪超过 RM 4,000 的人,有五组条文不再适用 —— subsection 60(3)、60A(3)、60C(2A)、60D(3) 与 60D(4),以及 section 60J。
这一栏要看的是它没写什么。第 IX 部不在里面。Section 60FA 也不在里面。这条线拿走的是休息日薪酬、加班费率、轮班津贴的权力、被安排在公假上班的额外薪酬,以及终止服务福利 —— 它拿不走一天产假或陪产假,也拿不走一分钱产假津贴。JTKSM 自己是这样写的:本法令下的产假保障仍然适用于所有女性雇员,不分薪资上限;当年废除 section 44A,只是因为 First Schedule 已经改成涵盖所有雇员。另外,被拿来测这条线的 wages 不包括佣金、subsistence allowance 与加班费。确实被挡在外面的只有一类:家庭雇员(domestic employee),First Schedule 对他们关掉 section 60D、60E、60F、60FA 与 60I,连同整个第 IX 部与第 XIIA 部。同一条线在薪酬那一侧的样子 👉 加班费怎么算 2026:法定倍率与上限;同一个第 XII 部给其他人的那些假 👉 年假与病假 2026:法定最低天数与公共假期。
产假:98 天,以及它必须落在的那个窗口
Subparagraph 37(1)(a)(i) 给每一位女性雇员的是:每一次分娩享有一段合资格期间的产假;而 subparagraph (1)(d)(ii) 把这段期间定义为不少于连续 98 天。「不少于」—— 这是底线,合约可以给更多。法令自己的注脚还留着它以前的样子:原为「六十」,由 Act A1651 修改,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JTKSM 给出的理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 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2000(No. 183),该公约订的是不少于 14 周。
再来是这段假必须落在的窗口。按 paragraph 37(1)(b),产假不得早于分娩前 30 天开始,也不得迟于分娩翌日开始。但书的方向相反:如果医务官或雇主委任的注册医生证明,她因为怀孕后期状况已无法令人满意地执行职务,她可以被要求在分娩日期之前 14 天之内的任何时候开始休产假。比 30 天更早停工是可以的,但那不算产假 —— paragraph (bb) 对超出那 30 天的日子不给任何津贴。
这一切的支点是分娩(confinement)。Section 2 的定义是:怀孕至少 22 周之后的生产,产下一名或多名孩子,不论存活或死亡;它在实际出生当天开始并结束,一次分娩生下两名以上孩子的,以最后一名出生那天为准。怀孕 22 周之后的死产也是分娩。双胞胎算一次,不是两次。

津贴是第二道关,不是同一道
假与钱写在同一条条文里,走的却是不同的关卡,而大家卡住的通常是钱这一关。按 paragraph 37(2)(a),她要拿到雇主的产假津贴,条件是:在分娩前 9 个月之内,受雇于该雇主的天数加总不少于 90 天;并且在分娩前 4 个月之内的任何时间,仍受雇于该雇主。两个条件都要满足,而且是同一家雇主的账。
金额是合资格期间的每一天按她一天的 ordinary rate of pay 计算,或者部长按 paragraph 102(2)(c) 订明的费率,两者取高。月薪雇员的 ordinary rate of pay 是月薪除以 26,而 section 60I 明确把这个定义同时用在第 IX 部与第 XII 部。实际上多数雇主根本不必去算:subsection 37(2)(c) 规定,只要她在合资格期间内的月薪照发、不因缺勤扣减,就视同已收到津贴。真要单独算的时候,section 38 把它接到 section 19 —— 按工资的方式发,不迟于每个工资期最后一天之后的第 7 天。
接着是那条会让人措手不及的上限。Subsection 37(1)(c) 拿掉的是津贴、不是假:如果分娩当时她已有 5 个或以上仍然在世的孩子,就没有产假津贴;而第 IX 部里的「孩子」指所有亲生子女,不论年龄。砂拉越劳工局在自己的官方问答里把同一个分家讲成白话:每一次分娩都有 98 天产假,不论在世孩子有几个;而产假薪酬/津贴的资格最多到五个在世孩子。只要分娩当时已有 5 个或以上仍然在世的孩子,那次分娩一样有 98 天不用上班,只是法令不再替这 98 天配一笔津贴。另外,section 43 规定:服务合约里任何让女性雇员放弃第 IX 部权利的条款,一律无效。
决定津贴付不付的那两个通知
Section 40 很短,但它决定的是钱不是假。Subsection (2):她必须在预产期之前那 60 天之内,通知雇主她将分娩,以及她打算从哪一天开始休产假。没给这个通知就开始休,津贴的发放可以被暂停(尽管有 section 38),直到通知补上为止。是暂停,不是没收 —— 这个用词在做事。
Subsection (1) 就狠多了,专门咬准备离职的人。即将离开工作、而且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会在离职日起 4 个月内分娩的女性雇员,必须在离职之前把怀孕一事通知雇主;没通知,她就完全拿不到那家雇主的任何产假津贴。
底下垫着三条缓冲。通知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而且可以给工头或任何监督她工作的人 —— 所以对主管讲一声也算通知。通知有瑕疵或不准确,除非证明雇主因此受损,否则不构成索偿的障碍。迟了给通知,只要是出于错误或其他合理原因,也不影响她的权利,而这类争议要按 section 69 提交总监裁定,不是由雇主自己说了算。最后有一个坑收尾:雇主提供免费医疗,而她持续拒绝或不去接受注册医生认为必要的治疗,津贴要被扣掉 7 天。
陪产假:连续 7 天,四个条件
Section 60FA 里几乎每一句都是条件。已婚男性雇员,每一次分娩有权按其 ordinary rate of pay 取得连续 7 天有薪陪产假,上限 5 次分娩、不论太太人数;前提是他在开始休假之前已受雇于同一家雇主至少 12 个月,并且在预产期之前至少 30 天、或在孩子出生后尽早,把太太怀孕一事通知了雇主。
JTKSM 把这算成四个条件而不是三个 —— 它把「已婚」单独列了一行;剩下的问题,它自己的例题基本都答了。陪产假从太太分娩当天开始,必须连续给足 7 天,不能拆开来用;休息日与公共假期算在这 7 天里面,正因为它是连续计算的。一次生五胞胎算一次分娩。两位太太在同一年内先后分娩,就是同一年两次 7 天,但仍受同一个 5 次上限限制。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给过的陪产假不计入那个上限,而之前的服务年资则算进 12 个月里面 —— 已经用满五次的人,换一家公司也不会重新给五次。
通知那个条件读起来比实际严:JTKSM 自己的例题里,雇员到孩子出生当天才告诉公司,仍然合格,因为第二个分支允许「在出生后尽早」通知。太太怀孕 22 周之后流产同样合格,理由和产假一样。这假是拿来做什么的,该部门写得很清楚:照顾太太与新生儿,并处理与出生相关的事务 —— 它举的例子就是去报生。那个柜台有它自己的期限 👉 报生纸 2026:JPN 规则、收费与 MyKid。
| 产假(第 IX 部) | 陪产假(section 60FA) | |
|---|---|---|
| 有薪天数 | 每次分娩连续 98 天 | 每次分娩连续 7 天 |
| 谁 | 每一位女性雇员 | 已婚男性雇员 |
| 年资条件 | 假本身没有;津贴要分娩前 9 个月内做满 90 天 | 开始休假前在同一家雇主满 12 个月 |
| 通知 | 预产期之前那 60 天之内 | 预产期之前至少 30 天,或出生后尽早 |
| 上限 | 假本身没有上限;已有 5 个或以上在世孩子就没有津贴 | 5 次分娩,不论太太人数 |
| 什么时候起算 | 不早于分娩前 30 天,不迟于分娩翌日 | 太太分娩当天 |
| 谁付钱 | 雇主,按 ordinary rate of pay | 雇主,按 ordinary rate of pay |
怀孕、解雇,以及产假结束后的 90 天
三条条文守着三段不同的时间。怀孕期间,section 41A 规定:女性雇员怀孕、或因怀孕引起的疾病期间,雇主终止其服务或发出终止通知即属犯罪,只有三个理由例外 —— subsection 13(2) 下蓄意违反服务合约条款、subsection 14(1) 下的不当行为,以及雇主结业。JTKSM 列的也是同样三个。真正吃重的是 subsection 41A(2):一旦发生这种终止,举证责任在雇主 —— 由雇主来证明终止不是基于她的怀孕或因怀孕引起的疾病。
产假期间,subsection 37(4) 单独把「在她有权享有产假的期间终止其服务」定为一项犯罪,唯一的豁免是雇主结业。
产假之后,section 42(1) 补的是一个没人预料自己会用到的缺口:合资格期间届满之后,她因经注册医生证明由怀孕与分娩引起、并使她不适合工作的疾病而持续缺勤的,雇主在该期间届满后的 90 天内终止她或发出终止通知,即属犯罪。Subsection 42(2) 再补一小块:在分娩前 4 个月之内被以代通知金终止服务的,在计算第 IX 部下的受雇期间时,视同她是收到正式通知而非代通知金。
法令定了罪却没定罚的地方,section 99A 的一般罚则是定罪后罚款不超过 RM 50,000。歧视另有一条路:按 section 69F,总监可以就雇佣歧视相关的争议进行调查、作出裁定并发出命令;雇主不遵守命令的,同样面对 RM 50,000 的上限,定罪后仍持续违规的,每天另有不超过 RM 1,000 的罚款。至于某一宗解雇算不算,那要看一个网页看不到的事实,由劳工局或法庭判。一份工作正常结束那一端的通知期 👉 辞职信:法定通知期规则与可直接用的范本。
病假、公共假期,与回去上班
病假会停。 Subsection 60F(4) 写明:雇员在依第 IX 部有权领取产假津贴的期间,不享有有薪病假;砂拉越劳工局在自己的官方问答里给的是同一个答案。这条限制按它自己的字面,只绑在那段期间上。
公共假期不会补回来。 Subsection 60D(1B) 给的是:公共假期落在雇员依本法令有权享有的病假或年假期间,或落在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52 或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 1969 下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另给一天有薪假替代。产假并不在那一小节的名单上,第 IX 部也没有对应条文 —— 所以落在那 98 天里面的公共假期,就是落在里面 👉 年假与病假 2026:法定最低天数与公共假期。
要不要提早回来上班,是她说了算。 Paragraph 37(1)(aa) 允许她在合资格期间内的任何时候、经雇主同意、并由注册医生证明适合恢复工作后开始上班 —— 而且不论她合不合资格领津贴。JTKSM 讲得很明白:雇主不能下令,只能由她自己提出申请、雇主同意、外加那张体检适任证明。同样明白的是:她提早回来上班,雇主除了产假津贴之外不必另外给钱,不过该部门鼓励给。
假不批、津贴不来,去哪里
产假津贴在劳工法庭是自己单独的一项索偿类型,到离工作地点最近的劳工局提交,不收任何费用。走哪扇门、怎么申诉、开审时会怎样,另有专文详解。
沙巴与砂拉越:同样的 98 与 7,不同的条文号
上面写的没有一条是沙巴或砂拉越的法律 —— 那两州走的是 Labour Ordinance (Sabah) Chapter 67 与 Labour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76。在这一题上,三个司法管辖区现在讲的是同一件事;但条文号还是不能互相套用 —— 字一样,号码不一样。
Act A1753 把沙巴 Chapter XIb 的标题从 Maternity protection 改成 Pregnancy and maternity,重写 section 83,新增 section 86a 限制解雇怀孕女性雇员(同样那三个例外),并把合资格期间定义为不少于连续 98 天。新增的 section 104ea 给每次分娩连续 7 天有薪陪产假,上限 5 次分娩,条件同样是 12 个月与 30 天。Act A1754 在砂拉越做的是一模一样的事 —— section 84、新增 section 92b、新增 section 105ea。两部法令都在 2025 年 5 月 1 日生效(第 IVA 部除外),分别由 P.U. (B) 166 与 P.U. (B) 165 公布,两份通知都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
真正动了什么,砂拉越劳工局自己的修订前后对照图写得最清楚:产假从 60 天变成 98 天,陪产假从没有变成 7 天。它的官方问答里还有一个过渡答案值得记下:修订生效当天已经在休产假的女性雇员,仍然按修订前的条文计,也就是 60 天。
| 马来半岛与纳闽 | 沙巴 | 砂拉越 | |
|---|---|---|---|
| 产假 | 连续 98 天 | 连续 98 天 | 连续 98 天 |
| 陪产假 | 连续 7 天 | 连续 7 天 | 连续 7 天 |
| 条文位置 | 第 IX 部;section 60FA | Chapter XIb,section 83;section 104ea | section 84;section 105ea |
| 怀孕解雇保护 | Section 41A | Section 86a | Section 92b |
| 生效日 | 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 5 月 1 日 | 2025 年 5 月 1 日 |
读这两个部门的官网时有一点要小心:砂拉越的官方问答页上,同一个定义同时挂着两个数字 —— 较旧的一则答案要求「怀孕至少 28 周之后生产」,而 2025 年修订那一组答案给的是修订后的定义「至少 22 周」。对得上 Act A1754 的是修订那一组。去源头看:沙巴劳工局与砂拉越劳工局。
Walaoeh 总结
记三个日期,不是三个数字。预产期,因为 60 天的通知窗口是从它往回量的 —— 而最早可以开始休假的那个 30 天窗口,等真正的出生日期出来之后,是从那一天往回量的,不是从预产期这个估计值。产假真正开始那一天,因为 98 天从那里起算,而 section 42 的 90 天保护期是从这 98 天结束的地方起算。还有,对爸爸来说,孩子出生那一天 —— 他的 7 天从那里开始,用不用都会照样走过周末。
真正值得拿去对员工手册的,不是 98 天这个数字(多数雇主都达标,很多还给得更多),而是津贴那道关。分娩前 9 个月内做满 90 天、加上分娩前 4 个月内仍在职,这是同一家雇主的一本账 —— 怀孕后期换工作,很可能假还在、津贴没了;而这也正是 subsection 40(1) 咬得最狠的地方。
有两件事刻意没有印上去。部长依 paragraph 102(2)(c) 可以订明的产假津贴费率:section 37(2)(b) 提到它,但承载那个费率的附属法规在任何官方网站上都读不到,所以上面只给法令的公式、不给数字。以及产假津贴要不要缴 EPF 或 SOCSO:没有任何一个官方页面读得到正面或反面的说法。如果某个数字会影响你正要做的决定,先向劳工局确认。
常见问题
我月薪超过 RM 4,000,还有产假和陪产假吗?
有。First Schedule 第 1A 段对月薪超过 RM 4,000 的人拿掉五样东西 —— subsection 60(3)、60A(3)、60C(2A)、60D(3) 与 60D(4),以及 section 60J。第 IX 部不在那张清单上,section 60FA 也不在,所以 98 天产假、产假津贴与 7 天陪产假全都在这条线之外。JTKSM 自己讲得很直接:本法令下的产假保障仍然适用于所有女性雇员,不分薪资上限;当年废除 section 44A,是因为 First Schedule 已经改成涵盖所有雇员。两点要留意。被拿来测这条线的 wages 不包括佣金、subsistence allowance 与加班费。另外,家庭雇员(domestic employee)确实被 First Schedule 整个挡在外面 —— 第 IX 部与 section 60FA 对他们都不适用。
我已经有五个孩子了,98 天还有吗?
假和钱在这里分家。Subsection 37(1)(c) 说的是:如果分娩当时她已有 5 个或以上仍然在世的孩子,就不再有产假津贴 —— 拿掉的是津贴,不是假。而第 IX 部里的「孩子」指的是所有亲生子女,不论年龄。产假本身的权利写在 subparagraph 37(1)(a)(i),那里没有这条上限。砂拉越劳工局在自己的官方问答里把这个分家讲得更白:只要是怀孕至少 22 周之后的每一次分娩,都有 98 天产假,不论在世孩子有几个;而产假薪酬/津贴的资格最多到五个在世孩子。合约给得比法令多是另一回事,很多公司确实给得多。
我怀孕期间换工作,津贴会怎样?
两条条文决定,而且两条都是「一家雇主一本账」。Paragraph 37(2)(a) 要求:在分娩前 9 个月之内,为同一家雇主工作的天数加总不少于 90 天;并且在分娩前 4 个月之内的任何时间,仍受雇于同一家雇主。换了新雇主,这本账从零开始。再来是 subsection 40(1):即将离职、而且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会在离职日起 4 个月内分娩的女性雇员,必须在离职前把怀孕一事通知雇主;没通知,她就完全拿不到那家雇主的产假津贴。Subsection 40(6) 留了一个出口 —— 如果迟通知是出于错误或其他合理原因,她的权利不受影响,而这类争议要按 section 69 提交给总监(Director General)裁定。
太太星期五生,7 天是不是从星期一才开始算?
不是。JTKSM 的答案是:陪产假从雇员太太分娩当天开始,而且必须连续给足 7 天;休息日与公共假期都算在这 7 天里面,正因为它是连续计算的。星期五生,周末就落在这段假期里面。同一份问答还有两个相关答案。一次分娩生下五胞胎,算一次分娩,不是五次。雇员有两位太太、在同一年内先后分娩,官方举的例子是同一年拿两次 7 天 —— 因为是按分娩次数算,不看太太人数,但仍受 subsection 60FA(2) 的 5 次上限限制。
怀孕期间公司可以辞退我吗?
Section 41A 规定:女性雇员怀孕,或因怀孕引起的疾病期间,雇主终止其服务或发出终止通知即属犯罪,只有三个例外 —— subsection 13(2) 下蓄意违反服务合约条款、subsection 14(1) 下的不当行为,以及雇主结业。JTKSM 列的也是同样三个。真正关键的是 subsection 41A(2):一旦发生这种终止,举证责任在雇主,由雇主证明终止不是基于她的怀孕或因怀孕引起的疾病。两边还各有一条条文:subsection 37(4) 管产假期间的终止,section 42(1) 管产假期满之后、她因经注册医生证明由怀孕与分娩引起的疾病而持续缺勤的那 90 天。至于某一宗解雇算不算,那要看一个网页看不到的事实,由劳工局或法庭判,不是这里。
资料来源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出自以下其中一份,全部在 2026 年 9 月 17 日核实过。
- Laws of Malaysia, Act 265 — Akta Kerja 1955,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的更新文本,由 JTKSM 托管。Section 2、19、37、38、39、40、41、41A、42、43、44、60D、60F、60FA、60I、69、69F、99A、102 与 Jadual Pertama。
- JTKSM — Akta Kerja 1955(Pindaan)2022 官方问答。98 天的理由、section 44A 被废除、提早回来上班那几题、解雇怀孕雇员的三个例外,以及陪产假十一题(含五胞胎、两位太太、出生当天才通知等例题)。
- JTKSM — 劳工案件官方问答与Aduan。产假津贴属于可索讨类型、不收费、去哪里、要带什么、提堂与开审流程、14 天上诉期,以及投诉管道。
- 沙巴劳工局 — Act A1753、P.U. (B) 166 与部门的官方问答。沙巴的 98 天、新增的 section 86a 与 104ea、津贴按一般薪资率、五个在世孩子的上限,以及 2025 年 5 月 1 日生效。
- 砂拉越劳工局 — Act A1754、P.U. (B) 165、它的英文问答页与修订前后对照图。砂拉越的 98 天与新增 section 92b、105ea,假与津贴的分家、60 天的过渡答案、60 天变 98 天、陪产假从没有变成 7 天的对照,以及同一页上两个不同的怀孕周数。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整理 —— 读的是宪报原文而不是别人的摘要,并按排程回头对照那些来源复核。这里写的是规则本身,不是法律、税务或理财意见;产假与解雇的纠纷往往取决于一个网页看不到的事实 —— 你的合约、你的服务起讫日期、那几张医生证明、当初到底约定了什么。马来西亚的费率、门槛与表格都会变。在你依赖这里任何一个数字之前,请先向劳工局或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