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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Work · 04

被裁员赔偿 2026:法定公式怎么算

Retrenchment Compensation Malaysia 2026 — featured image
最后核实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在那一天对照过来源。它变,这一页就跟着变。

一句话答案

每服务满一年给 10 天、15 天或 20 天薪资,最后一天之后 7 天内付清。和代通知金分开算,和 EIS 又是另一笔。

费率
每年 10 天、15 天或 20 天薪资
多久
7 天内付清;EIS 须在 60 天内申请
去哪
要钱找劳工局,EIS 找 PERKESO
要带
聘书或服务合同、近期薪水单、终止信

被裁员赔偿这几个字,多数人是在事情发生那天下午才第一次认真搜 —— 从 HR 会议室出来,到开车回家的路上。Kena 裁,这个词人人会说,背后那条规则却几乎没人读过。

规则是有的,而且很短。金额不能被压低,不由公司「酌情」决定,也不等于你的代通知金 —— 它写在 1980 年依 Akta Kerja 1955 订立的一套规例里,中间还画了一条薪资线。以下全部按那套规例、法令本身与 EIS 的法律原文来写,每个数字文末都有出处。它唯一告诉不了你的,是你这一件值多少钱。

快速答案:每服务满一年给 10 天、15 天或 20 天薪资,最后一天之后 7 天内付清 —— 前提是你的薪资没有超过每月 RM 4,000。

  • 门槛:连续服务至少 12 个月,而且薪资不超过每月 RM 4,000(体力工不受这条限制)。
  • 最花钱的期限:EIS 申请,从失去工作那天起算 60 天。
  • 几乎没人开口要的东西:书面计算式。规例 12(1) 说它应该跟着赔款一起给你。


被裁员赔偿 2026:法定公式怎么算 — 办事流程画报谁受保障计算公式通知期

先看清楚那条线画在哪里

2023 年 1 月 1 日起,Akta Kerja 覆盖每一个签了服务合同的人,旧的薪资上限没有了。但 Jadual Pertama 留下一个例外,而那正是这里的关键:第 1A 段把 section 60J 排除在月薪超过 RM 4,000 的人之外,而裁员与停工赔偿的那套规例,正是依 section 60J 订立的。JTKSM 在自己的劳工案件页上写得毫不含糊:超过 RM 4,000(体力工除外),不能索取 faedah penamatan kerja

有三点把这条线放软了。第 2 段对做体力劳动、驾驶或维护载客载货营业车辆、以及全程监督同一雇主旗下体力工的人,不论薪资多少都保留法令的完整保护,一条都不排除。第 3 段说,RM 4,000 这个测试用的「薪资」不含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而规例 6(1) 是下限不是上限。家务雇员又是另一层例外:Jadual Pertama 把他们排除在 section 12 及整个 Part XIIA(section 60J 所在的那个 Part)之外,Part IX 也一并排除,所以这整篇文章都套不到他们身上。还有一条边界:这部法令适用于马来半岛,2000 年 11 月 1 日起扩及纳闽。沙巴走 Ordinan Buruh (Sabah) Bab 67、砂拉越走 Bab 76 —— 本文这套 Akta Kerja 与 1980 年规例的数字不是你的;EIS 与不公平解雇申诉在东马是否适用,是另一个问题,本文没有查证。

公式:每年 10 天、15 天或 20 天薪资

规例 3(1) 定门槛 —— 到 relevant date(合同实际终止那天;停工的话,是规例 5(1) 那连续 4 周届满那天)为止,连续服务合同不少于 12 个月。规例 3(2) 是多数人漏掉的那一条:同一个雇主的两段或以上年资可以合并计算,只要中间的空档加起来不超过 30 天。接着由规例 6(1) 定费率,年资越长费率越高。

连续服务年资裁员赔偿(规例 6(1))最低通知期(section 12(2))
不足 12 个月这套规例下没有4 周
12 个月至不足 2 年每年 10 天薪资4 周
2 年至不足 5 年每年 15 天薪资6 周
5 年或以上每年 20 天薪资8 周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规例 6(1);Akta Kerja 1955 subsection 12(2)。不满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计算,算到最接近的月份。通知期那栏按发出通知当天的年资算,裁员赔偿那栏按 relevant date 当天的年资算 —— 通常是同一天,但接近 2 年或 5 年门槛时两个都要核对。

接下来是别扭的地方,也是两个同样诚实的人会算出两个答案的原因。规例 6(2) 说,「一天的薪资」必须算成你在 relevant date 之前十二个完整月的平均真实日薪 —— 它从头到尾没说月薪要怎么换成日薪。法令里确实有一个除数:按 subsection 60I(1A),月薪制雇员的 ordinary rate of pay = 月薪 ÷ 26,而 subsection 60I(2) 只允许雇主改用别的算法,前提是结果不低于这个。但要看清楚它挂在哪里。Section 60I(1) 写明只适用「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and Part IX」,而 section 60I 位于 Part XII,section 60J —— 1980 年那套规例的授权条文 —— 自成 Part XIIA。所以 26 是 ordinary rate of pay 的官方数字,不是裁员赔偿日薪的明文规则;要知道雇主实际用了哪个数字,还是得靠规例 12(1)。

示例(Illustration only)—— 不是对任何人的预测

假设一个受法令保护的人,连续服务 6 年 6 个月,平均真实日薪算出来是 RM 100。5 年或以上落在每年 20 天那一档:六个完整年是 6 × 20 = 120 天薪资;剩下的 6 个月按比例算到最接近的月份,6/12 × 20 = 10 天薪资。合起来 130 天薪资,按 RM 100 一天就是 RM 13,000。这之上还有至少 8 周的通知期;如果改发代通知金,也至少是 8 周薪资 —— 因为规例 6(4) 说这笔赔偿是在 section 13 那笔之外的。任何一个假设换掉,答案就变;所以真正该看的是算式,不是那个总数。

通知期是第二笔钱,而且合同缩不了它

平常通知期以书面合同为准,合同没写才退回法定的 4、6 或 8 周。Subsection 12(3) 在裁员这件事上把顺序反了过来:当终止主要或完全是因为业务停办、该地点停办、该类工作的需求消失或减少、拒绝一项合同并未要求的调职,或者所有权变更 —— 雇员有权拿到不少于法定 4、6 或 8 周的通知,不论服务合同里写了什么相反的条款。一周通知的条款熬不过一场裁员。

Section 13(1) 允许任何一方付一笔等同该通知期薪资的代通知金来跳过通知。通知必须书面,而 subsection 12(4) 把交到你手上那一天算作第一天。已经赚到的工资是第三笔、独立的一笔;如果合同是依 subsection 11(1) 或 section 12 终止的,section 20 定的期限是不迟于合同终止当天付清。

什么情况下拿不到

规例 4(1) 开头很宽 —— 合同因任何理由终止都要付 —— 然后点名三个例外:合同订明退休年龄而由雇主依此让你退休、经正当调查后的行为不当、以及自愿辞职(依 section 13(2) 或 section 14(3) 所列理由者除外)。另外四种情形会把它拿走:

  • 拒绝了续聘。规例 4(3):雇主在终止日至少 7 天前提出续约或重新聘用,职位与地点等条件不低于原来,并在终止日当天或之前生效,而你无理拒绝。
  • 提前走人。规例 4(4):在雇主的通知期届满前离开,只要没有取得雇主同意(这个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者没有依 section 13 向雇主付钱,就不符合领取资格 —— 两项都要具备才保得住。
  • 所有权变更而且处理妥当。规例 8(1):接手的一方在变更后 7 天内以不低于原条件留用你,而你无理拒绝。若对方没有提出,规例 8(2) 让雇主负责。
  • 外发工(out-worker)。规例 7 直接排除 —— 指拿到物料,在自己家中或雇主不控制的场所加工、清洁、改装、整理或修理的人,不是泛指所有外包或居家办公者。

还有一条几乎没人听过的路:如果你的报酬取决于雇主有没有派工给你,而在任何连续 4 周内,至少有 12 个工作天没有派工——而且依合同你对那段时间没有报酬请求权,规例 5(1) 就视你为被停工(laid off) —— 停工赔偿用的是同一套费率。休息日、公共假期与各类获准的假期不算进那个天数里。

试用期与外籍员工

试用期。「probation」这个词在 Akta Kerja 1955、1980 年那套规例、以及 2017 年的 EIS 法令里一次都没有出现 —— 根本没有一套独立的试用期制度可以争。唯一的闸是规例 3(1) 的 12 个月,所以服务未满 12 个月就被请走的人没有法定裁员赔偿,但 section 12 的通知期和 section 20 的工资一样欠他。

外籍员工两条规则指向相反的方向。Section 60N 说,当雇主因裁员必须缩减人手,在同类职位上的所有外籍员工被终止之前,不得终止本地员工;section 60O 又把永久居民排除在「外籍员工」之外。EIS 则反过来:Act 800 的 Jadual Pertama 把外籍员工排除在外,只留永久居民与两类身份证情形,所以多数外籍员工被裁后没有 job search allowance 可领。另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后 30 天内向 JTKSM 总监呈报;若是该名员工自行辞职或失踪,则是 14 天内。

空荡的等候室里,塑料椅靠墙排成一排,门边立着一台风扇

EIS:多数人错过的那个 60 天时钟

被裁员时通常还会打开另一扇门:EIS(LINDUNG KERJAYA),它有自己的 60 天申请期限与自己的比例表 —— 第 29 条对逾期毫不通融,逾期申请会被拒并视为从未提出过。它跟被裁员赔偿并行,不是二选一。完整的资格条件、80/50/40/40/30/30 比例表与申请方式,见 👉 EIS 失业援助金 2026:谁能领、怎么申请

钱不来,或者那根本不是真的裁员

事项期限谁的责任
Borang PK 第 I 至 IV 部分送劳工局行动至少 30 天前雇主
Borang PK 第 V 部分与第 VI 部分都从裁员日期起算:第 V 部分 14 天内,第 VI 部分 30 天内雇主
裁员或停工赔偿付清不迟于 relevant date 之后 7 天雇主
已经赚到的工资不迟于合同终止当天雇主
书面计算说明(经你书面要求)自你提出书面要求当天起 14 天内雇主
EIS 申请失去工作后 60 天内
Section 20 不公平解雇申诉解雇后 60 天内
出处:Borang PK 与 Pemberitahuan Pemberhentian Pekerja 2004;规例 11(1) 与 12(3);Akta Kerja 1955 section 20;Act 800 section 28 与 29;Akta Perhubungan Perusahaan 1967 subsection 20(1A)。

两扇门、两个部门、两个时钟。要钱那扇门是劳工局,依 section 69 —— 总监可以下令支付不设金额上限的款项。要告解雇不公平那扇门是劳资关系局,依 subsection 20(1A),另有自己的 60 天时钟。走哪扇门、怎么申诉、各自能下什么命令,另有专文详解

Walaoeh 判词

事发当天做四件事。把你确切的到职日期写下来 —— 整条公式挂在它上面,而且不满一年是算到最接近的月份。开口要那份书面计算式;规例 12(1) 说它应该随赔款一起给,里面那个日薪数字就是要核的数。把两个 60 天的日期记进日历:EIS 申请,以及 section 20 的窗口。还有,在你清楚一份和解书涵盖哪几笔钱之前别签 —— 通知期、工资、裁员赔偿分别依不同条文各自独立;规例 6(4) 定的是裁员赔偿不能被拿去抵销 section 13 那笔代通知金。

最值得争的是 RM 4,000 那条线。它测的不是你的整包薪酬,而是不含佣金、生活津贴与加班费的薪资 —— 所以底薪低、佣金高的人,可能实际上落在线下面,尽管薪水单的总额看起来不像。

有一个数字我们刻意没有写成等式:26。它是 ordinary rate of pay 的官方除数,但它所在的那个 Part 和裁员赔偿所在的那个 Part 不是同一个 —— 所以文中把它列出来,并说清楚它挂在哪里。另有一件完全没写:失去工作的赔偿在税务上怎么处理,那归 LHDN 管,不归人力资源部 —— 花这笔钱之前先去那边确认。关于通知期本身,包括换成你要走的时候欠公司多少,看 👉 辞职信:法定通知期规则与可直接用的范本


常见问题

  1. 我月薪超过 RM 4,000,是不是一分都没有?

    不是没有,是没有那条法定公式。Jadual Pertama 第 1A 段把 section 60J 排除在月薪超过 RM 4,000 的雇员之外,而 1980 年那套规例正是依 section 60J 订立的。JTKSM 自己的劳工案件页写得很直接:超过 RM 4,000(体力工除外)不能索取 faedah penamatan kerja。不受影响的是:section 12 的通知期、最后一天该付清的工资,以及 EIS —— section 16(1) 要求雇主为雇员注册时不论薪资多少。你合同里写的那份赔偿仍然是「依服务合同应付的款项」,section 69 管得着。

  2. 最后一天之后多久该拿到钱?

    规例 11(1):不迟于 relevant date 之后 7 天;规例 11(2) 说雇主没做到就是犯法。已经赚到的工资是另一笔;如果合同是依 subsection 11(1) 或 section 12 终止的,section 20 定的期限是不迟于合同终止当天付清。规例 12(1) 还要求雇主在付款的同时,给你一份写明金额与计算方式的书面说明。

  3. 公司裁人之前要不要先报劳工局?

    要。Akta Kerja 1955 的 section 63 加上 2004 年的 Pemberitahuan Pemberhentian Pekerja,规定雇主必须用 Borang PK 向 JTKSM 呈报裁员、离职计划、临时停工或减薪。第 I 至 IV 部分要在行动至少 30 天前送到最近的劳工局,第 V 部分在 14 天内,第 VI 部分在 30 天内。表格上写明:没做到即触犯 section 63。

  4. 公司可以把裁员赔偿当成代通知金吗?

    规例 6(4) 写的是:这笔赔偿是在雇员依 section 13 可得的款项之外的 —— section 13 那笔就是代通知金。两笔各算各的。如果说明上只有一个数字,规例 12(1) 让你有权要求看它是怎么算出来的。

  5. 我是签 VSS 走的,还能申请 EIS 吗?

    Act 800 的 section 30(2)(a) 说,经劳资双方同意、在自愿离职计划下的辞职不算自愿辞职;PERKESO 也把 VSS 与 MSS 列在「失去工作」的情形里。两道闸仍在:60 天内提交,以及符合缴纳资格条件(CQC)。逾期的申请会被拒,并视为从未提出过。


资料来源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来自以下其中一项,全部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核查。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整理 —— 读的是宪报原文而不是别人的摘要,并按排程回头对照那些来源复核。这里写的是规则本身,不是法律、税务或理财意见;劳资个案往往取决于一个网页看不到的事实。马来西亚的费率、门槛与表格都会变。在你签下任何和解书、或让某个期限过掉之前,请先向劳工局、PERKESO 或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这篇谁写的

Jeff Ng 是 The Walao Eh 的作者,人在马来西亚。这里每一篇都从一件马来西亚人真的要办的事写起,对照官方来源而不是论坛 —— 更新驾照、租约盖印花、算清楚一个补助到底给多少 —— 而且每一篇都按排程回去对官方来源,不是等谁想起来才改。他不是律师、会计师或持牌财务顾问:凡是牵涉到你的钱或权利的规则,文章都会附上出处的官方页面,让你自己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