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走回停车的地方,只看到一块干的柏油地 —— 车不见了。Walao eh. 先别往最坏处想:马来西亚的法律给了好几个单位移走一辆车的权力 —— 市政机构、警方、JPJ、你住的公寓的管理机构、大道特许经营公司 —— 而金融公司还可以根据另一部法令把车收回。每一方把车放在不同的地方、收不同的钱、走不同的时限。
这篇按你该查的顺序来写:谁拿走的、车在哪、要带什么、要付多少、去哪里投诉。依据是总检察署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的《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更新文本、三个市政机构自己的拖车页面、分层管理附例、JPJ 与 PDRM 自己的页面、PIAM 的消费者资料,以及《1967 年租购法令》。官方页面没有印出来的数字,这里也不印。车祸本身 —— 现场、报案与索赔 —— 在本站另一篇车祸之后该做什么里。
快速答案:第一件事,打给你停车所在地的市政机构执法部门拖车场 —— 吉隆坡市政局(DBKL)的被拖车辆索回柜台 24 小时运作,新山市政厅(MBJB)可以在网上用车牌号码查它的拖车记录。依第 48 条,《陆路交通法令》规定车被拖走后 24 小时内必须书面通知车主,车主从通知日起有 1 个月时间索回,拖走之日起 12 个月都没人索回的车会被充公;市政机构依第 65 条拖车的时限更长,详见下文。要付多少完全看是哪个市政机构:一辆轿车,DBKL 公布的是夹轮 RM 50、拖走 RM 100、保管费每天 RM 100;MBJB 公布的是拖车 RM 120、首日保管 RM 15、之后每天 RM 5。如果市政机构、警局、JPJ、管理处和金融公司都没有你的车,就去警局报失窃。
- 第一通电话:打给市政机构的拖车场,不是警局。
- 时限:车被夹轮后,你有 4 小时去认领,过了就可能被拖走;保管费按天算。
- 车祸现场的陷阱:没人叫却自己出现的拖车。向你的保险公司要授权拖车的名字和车牌号码,然后等那一辆来。
目录
谁拖走的车在哪里带什么去车从停车位消失的六种情况,各归谁管
法律把移走一辆车的权力交给不同的人,理由各不相同;而理由决定了车被放到哪里、你要付钱给谁。
市政机构、警方或 JPJ 官员:因为阻碍交通。《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48(2) 条规定,如果车停在路上的位置可能造成危险、阻碍或不合理的不便,警员、陆路交通官员或「任何有关当局」可以给车轮上锁(夹轮),或把车移到通知中写明的另一条路或地点,车留在那里的风险由车主承担。第 67 条按道路界定这个「有关当局」:被宣布为此目的的地方政府、吉隆坡的 Dato Bandar、其他地方的州政府、大道管理局管辖道路上的大道管理局总监,以及布城的布城机构(Perbadanan Putrajaya)。
市政机构也会根据自己依法令制定的停车令拖车。吉隆坡的 2016 年停车令允许 Datuk Bandar 移走任何违规停放的车,或给它夹轮,而且付费时间结束后在车位上连续停放超过 1 天的车会被移走。梳邦再也市政厅(MBSJ)的停车令则允许立即拖走违规停在两小时车位上的车。
名单上任何一方:针对抛锚或被弃置的车。第 65 条处理因车祸或其他原因抛锚、或停在阻碍位置的车。在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的更新文本里,警方、陆路交通官员、Dato Bandar、布城机构、市政厅的市长、市议会的主席、大道管理局总监,以及获该总监书面授权的大道特许经营公司,都可以把这类车移走。交通部网站上那份较旧的英文版法令,在这一条里完全没有列出市政厅或市议会;它早于现行条文。
警方与 JPJ:为了查明司机身份或制止违法行为。第 64 条是扣押,有自己的放车规则,下文再谈。公寓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分层管理附例第 25 条拖车或夹轮,金融公司则可以根据《1967 年租购法令》收回车辆。这两种情况,车都不会在市政机构的拖车场里。
| 谁拿走的 | 依据的权力 | 车被放到哪里 | 钱付给谁 |
|---|---|---|---|
| 市政厅或市议会 | Akta 333 第 48 条与第 65 条,以及该市政机构自己的停车令 | 该市政机构的拖车场(DBKL 的在 Jalan Tun Razak;MBPP 的在 Jalan Timah) | 该市政机构 |
| 警方 | 阻碍交通或抛锚:第 48 条与第 65 条;扣押:第 64 条 | 通知中写明的另一条路或地点;扣押的话,放在「安全地点」 | 警员依第 65 条移走的,付给警察总长(Ketua Pegawai Polis) |
| JPJ | 第 64 条扣押,或第 48 条与第 65 条 | 到扣车的那间 JPJ 办事处认领 | JPJ 官员依第 65 条移走的,付给该陆路交通官员 |
| 公寓的管理机构(MC) | 《2015 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三附表附例第 25 条 | 由管理机构决定 —— 附例没有规定 | 管理机构:夹轮费不得超过 RM 200,另加实际产生的拖车费与保管费 |
| 大道管理局或获授权的大道特许经营公司 | Akta 333 第 65 条 | 一个合适的地点,风险由车主承担 | 如果是特许经营公司的获授权人员移走的,付给该公司 |
| 金融公司(通过收车代理) | 《1967 年租购法令》第 16 条 | 收车令上写明的金融公司存放地点 | 金融公司,通过收车令上指名的收车代理 |
如果以上都没有你的车,就当作失窃处理 —— 判词之前的最后一节说明去哪里报案。
法律规定你必须收到的通知
对于依第 48 条夹轮或拖走的车,《陆路交通法令》定下了一个次序。
- 夹轮:官员必须立即给车主书面通知。车主或任何对这辆车有权利的人,从通知时间起有 4 小时可以到场要求放车;这段时间内没人来,车就可以被拖走。
- 拖走:官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给车主书面通知,要求车主在通知日起 1 个月内前来索回。
- 放车:有人索回时,缴清部长规定的夹轮费、拖车费与保管费后,车就可以放行。
- 没人来:拖走之日起 12 个月内无人索回的车会被充公,拥有权归总监(Ketua Pengarah)。
另外两条途径的时限不同。依第 65 条移走的抛锚或弃置车辆,官员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车主;3 个月内无人索回,官员可以在宪报刊登 1 个月的通知之后,公开拍卖这辆车。扣除费用后的余款归车主,12 个月内无人领取即被没收。依第 64 条扣押的车同样要书面通知车主,3 个月后仍无人索回,官员会把案件转交推事,由推事下令充公或处置。
市政机构的停车令可以照搬这个模式,再加上自己的变化。梳邦再也市政厅的停车令同样有 4 小时与 1 个月这两步,但规定收费由市政厅根据停车令自定,而无人索回的车归市政厅所有,不是归总监。
这些通知,法令都是寄给车主的,不是寄给当时开车的人。

在保管费越滚越多之前找到车
要快,理由很简单:保管费按天算。按 DBKL 公布的收费,一辆轿车在拖车场每多放一天,就多 RM 100。
吉隆坡。DBKL 通过巡逻与公众投诉,把阻碍交通的车拖到执法局设在 Jalan Tun Razak, 50400 Kuala Lumpur 的被拖车辆存放场。索回柜台 24 小时运作,电话 03-4024 4424;行政柜台是 03-4026 7223;页面另外给了一个 WhatsApp 号码 013-666 3255。执法局的无线电室同样 24 小时运作,电话 03-4010 6273。
抛锚与弃置的车辆则会被送到 DBKL 的 Salak Selatan 存放场:Lot 4428 Stor Jalan Besar Salak Selatan, 57100 Kuala Lumpur,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8.00 至晚上 10.00、星期五上午 8.00 至中午 12.15 办公。页面上它的电话一栏只写着「603-」。
新山。三个市政机构里,只有新山市政厅(MBJB)提供网上查询。它的常见问答指向 MBJBSpot,以及一个网上的「My VIS」拖车记录查询,可以用车牌号码查;柜台设在执法局,地址是 Aras Bawah, Bangunan Jotic, Jalan Ayer Molek, 80888 Johor Bahru。
槟岛。槟岛市政厅(MBPP)的被拖车辆存放场在 No. 23, Jalan Timah, 10150 George Town,营业时间 16 小时,索回柜台电话 04-229 1179。
其他市政机构各有各的安排,也可能没有公布;去问它的执法部门就对了。
警方。PDRM 的网上查询服务涵盖报案处理结果、交通罚单、招聘与普通执照申请 —— 不包括被拖车辆。它公布的渠道是各警局,以及名录里列出的各州行动室(Bilik Gerakan)—— 吉隆坡的是 03-2146 0585。2021 年 12 月水灾期间,PDRM 刑事调查局总监说明过,报告车被拖走时应写清楚:是谁拖的、是不是地方政府、拖车公司的资料、车被拖到哪里 —— 而且每份报告都要写明地点。
其他情况。被 JPJ 扣押的车,到扣车的那间 JPJ 办事处认领。公寓里被拖的车,先问管理处。被金融公司收回的车,会附带一份写明收车时间与地点的书面收据,下文会谈到。
三个市政机构公布的收费,以及为什么对不上
DBKL 与 MBPP 都说自己的收费表依据 2012 年修订的陆路交通规则。官方的附属立法清单里,确实有一份 2012 年、专管这件事的文件:《2012 年陆路交通(车辆夹轮、移走与扣留费用)规则》,P.U.(A) 11/2012 —— 但这篇所依据的官方页面都没有附上它的收费附表,所以能用的数字只有各市政机构自己印出来的那些。
| 市政机构 | 夹轮 | 拖走 | 保管费(扣留) | 索回柜台营业时间 |
|---|---|---|---|---|
| DBKL(吉隆坡) | RM 50 | RM 100 | 每天 RM 100 | 营业 24 小时 |
| MBPP(槟岛) | RM 50 | RM 100 | 每天 RM 100 | 营业 16 小时 |
| MBJB(新山) | 没有列出 | RM 120 | 首日 RM 15,之后每天 RM 5 | 常见问答没有写 |
DBKL 与 MBPP 的轿车那一行对得上,其余几乎都对不上。摩托车:DBKL 列出夹轮 RM 20、拖走 RM 30、每天 RM 50,MBPP 只列出每天 RM 20 的扣留费。罗里与巴士:DBKL 以空车重量 3000 公斤为界(以下是 RM 100、RM 300、每天 RM 200;以上是 RM 150、RM 400、每天 RM 300),MBPP 只有一行:RM 300、RM 300、每天 RM 100。MBJB 拖一辆摩托车收 RM 80,5 公吨以下的罗里或巴士收 RM 400,以上收 RM 1,200。
各市政机构收费所依据的文件也不一样。梳邦再也市政厅的停车令规定,夹轮、拖走与扣留费用「由市政厅根据本停车令决定」;吉隆坡自己的停车令则指回依法令制定的规则。
DBKL 与 MBJB 还列出了违规本身的和解金(kompaun),这是另一张账单。DBKL 对轿车列出 RM 100 或 RM 150,视违规类别而定;MBJB 列出 RM 250 至 RM 500,按违规类别而定,而且那一题的答案同时涵盖被没收的物品。MBPP 的和解金一栏是空的。怎么查、怎么付和解金,见本站的交通罚单指南。
在吉隆坡,弃置车辆另有一张表。轿车、客货车或皮卡,DBKL 公布的是运走 RM 250、扣留每天 RM 10、和解金 RM 500。
去柜台要带什么
三份公布的清单要求不同,差别最大的是:去认领的人不是车主时要带什么。
| 在哪里认领 | 车主本人去 | 别人代去 | 可能还要 |
|---|---|---|---|
| DBKL 存放场 | 车辆注册卡(geran)正本与保险 cover note 正本 | 车主的授权信,以及车主身份证副本 | 没有正本的话:geran 或 cover note 副本、在宣誓官面前做的宣誓书,以及索回车辆声明表格。车辆涉及警方案件的话:报案书副本、调查官发出的文件,以及法庭命令信 |
| MBJB 柜台 | 身份证或车辆注册卡(geran) | 宣誓书,以及车主身份证副本 | 没有列出其他要求 |
| 扣车的那间 JPJ 办事处 | 有效的路税(LKM)与保险(如适用)、有效驾照,以及身份证与副本 | 公司车辆:董事、经理、公司秘书,或获书面授权的职员 | 公司车辆需 SSM Form 49;商用车或驾驶学院车辆需营运执照或准证正本 |
有一份文件需要提前准备:宣誓书。DBKL 的马来文页面称之为向宣誓官(Pesuruhjaya Sumpah)取得的 surat akuan sumpah;同一页面的英文版则叫它 affidavit。不管叫什么,都要在宣誓官面前做,本站的宣誓官与法定声明指南有详细说明。
警方与 JPJ 扣车,走的是另一条条文
第 64 条的扣押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是停车。它适用于车辆被用来违反法令、依法令发出的命令或车辆执照条件,而车辆或司机身份无法充分确认,或必须扣车才能制止违法行为继续的情况。这时,警员、获总监书面授权的陆路交通官员或 Dato Bandar,可以把车带到一个「安全地点」。
车会留在那里,直到推事、警察总长、总监、获总监书面授权的副总监或 Dato Bandar 下令放行 —— 条文也规定,扣留时间不得超过查明司机身份或制止违法所需。缴清移走费与扣留费之前,车的风险由车主承担。未经授权把车从安全地点移走,本身就是一项罪行。
JPJ 自己的页面把这归纳成三个放车条件:司机或车辆身份已经查明、违法行为已经停止,或法庭下令放车。除了注册车主,JPJ 也会把被扣的车放给:车主没有认领、并持有法庭命令的金融机构;警方或关税局;车主去世时获遗产管理授权的人;以及拥有该车的公司所指定的职员。
认领要到扣车的那间 JPJ 办事处。JPJ 的客户宪章把放行被扣车辆的服务标准定为 30 分钟,缴付和解金为 10 分钟。至于警员依第 65 条移走的车,费用付给警察总长。
公寓与共管停车场:附例第 25 条允许什么
分层地契的公寓与共管住宅,在这件事上有成文规则。《2015 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三附表订下的附例,约束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JMB)、管理机构(MC),以及每一位业主、租户与住户。附例第 25 条处理车辆。
- 每辆车都必须妥当地停在指定车位内,不得阻碍旁边的车辆或交通流动。
- 停放不当的车,管理机构可以不事先通知就拖走或夹轮,费用由车主承担。
- 未经许可停在公共财产上、停在指定车位以外,或停在分配给另一位业主的车位上的车,同样适用。
- 夹轮只会在缴付管理机构所征收的费用后解除,该费用不得超过 RM 200,另加管理机构实际产生的拖车费与保管费。
- 管理机构不必为拖车或夹轮对车辆造成的损坏或损失负责。
细读条文:RM 200 的上限针对的是夹轮费;拖车费与保管费则按「实际产生」的数额另计。这条规则也适用于租户与住户,不只是业主,因为附例同样约束他们。KPKT 房屋局至今仍把 2015 年的 P.U.(A) 107 列为 Act 757 之下的条例。
被弃置的车另有处理方式。梳邦再也市政厅的指引说,把弃置车辆拖出公寓范围是管理层的责任,不是市政厅的:先要报警、向 JPJ 查明车主、在布告栏与车上张贴提醒通知;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没有回应,管理层才可以自费把车拖出去,而且要先把市政厅的申请表格交给 COB 部门。
分层地契以外的停车场 —— 购物中心、办公大楼、私人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 这篇所依据的官方页面都没有订下夹轮或拖车的规则,也没有收费上限。上文提到的《陆路交通法令》权力,属于法令点名的公共机构与获授权的特许经营公司。某一次私人夹轮或拖车是否合法,要由法庭或仲裁庭按个案事实决定,这篇不作答。分层地契范围内的争议,建筑物总监(COB)与分层管理仲裁庭的部分见本站的分层管理费、JMB 与 MC 指南。
车祸或抛锚时:你叫的拖车,和不请自来的拖车
这时的危险来自陌生人。PIAM 提醒驾驶人车祸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避免和想趁机占便宜的不法之徒打交道。PIAM 与马来西亚回教保险协会(MTA)的消费者网站说得更直接:只跟授权拖车打交道,向你的保险公司或回教保险业者要授权拖车业者的名字与车牌号码,然后等它来。它警告,未经授权的拖车业者可能收取过高的拖车费,或在修车时多收钱。用它的原话说,掮客对你的车没有任何权利。车祸的其余部分 —— 报案与索赔 —— 见车祸索赔与车险索赔两篇指南。
保险公司自己的途径,是它的 24 小时热线或道路援助 app(DRA)。PIAM 说,这个 app 用 GPS 取得你的位置,显示拖车的预计抵达时间与资料,包括车牌号码,一路追踪到它把车送进授权维修厂。车子抛锚、爆胎或电池没电也可以用。
免费拖车确实存在,但没有公布数字。PIAM 与 MTA 说,你的保险公司可以确认保单或回教保险证书范围内的免费拖车,而多数综合保单都包含「一定距离内」的免费拖车 —— 但没有任何官方页面写出那个距离。PIAM 2026 年 3 月的建议只是:综合保险应该包含道路援助与拖车,并请细读保单条文。那个数字,在你自己的保单里。
2026 年 4 月 13 日,PIAM 表示,成本上涨可能导致拖车业者服务中断或暂停。保险业的应对包括:优先派车给困在大道上、发生车祸或处于危险情况的驾驶人;从住家或安全地点拖车的非紧急服务改为预约;由特约维修厂支援;部分保险公司则会在综合保单条款允许的范围内,报销你自行找来的独立拖车费用。PIAM 的指引是:找独立拖车之前,先向保险公司确认保障范围与能否报销,并保留所有正式收据与服务报告。
在大道上还有另一个选项。第 65 条允许获大道管理局授权的特许经营公司移走抛锚或阻碍交通的车辆,费用则付给该公司。PLUS 说它的 PLUSRonda 服务包括车辆维修与第 1 类车辆(Class 1)的拖车服务,可拨打免费的 PLUSLine 1800-88-0000,或使用每 2 公里设置的紧急电话。
根本不是被拖走:被收回,或被偷
如果车是贷款买的、又漏缴了供期,它可能根本不是被拖走。《1967 年租购法令》第 16 条订下了因漏缴供期而收回车辆的条件:已缴供期不超过总现金价 75% 的,必须连续两期拖欠,并且送达第四附表通知、给你不少于 21 天,而这段期限已经届满。已缴超过 75% 的,金融公司必须先取得法庭命令。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车辆会被转移或藏匿时,它才可以不发通知,而且举证责任在金融公司。
2011 年的收车条例补上了你可以核对的步骤。第二封表明要收车的通知必须以挂号信寄出,而且最早也要在第一封之后 14 天。收车代理必须出示准证、身份证与收车令,收车令上必须写明代理的名字、准证号码、金融公司,以及它的存放地点。收车在上午 9.00 至晚上 9.00 之间进行,除非租购管制官(Controller)批准代理延长时间。
收车之后,法令留下一条指向车子的纸本线索。金融公司必须把一份确认收到车辆的文件交给你(你不在场的话,须立即寄给你),写明收车的日期、时间与地点。收回车辆后 21 天内,它还必须把第五附表通知送达你与每一位担保人。
如果市政机构、警局、JPJ、管理处和金融公司都没有你的车,就当作失窃处理。PDRM 说,任何一间警局都可以报案,即使事发地点不在该警局辖区;由警区主任认证的报案书副本最低 RM 2.00,可当场购买或在 3 天内购买。它的网上 e-Reporting 系统只处理与罪案无关的遗失,所以车子失窃要去警局报案;涉及罪案的,e-Reporting 指引你拨打 Pusat Kawalan 的 03-2266 3333 与 03-2031 9999、999,或前往最近的警局。
损坏、争议与投诉找谁
关于损坏,法令写得很简短。根据《陆路交通法令》第 48(7) 条与第 65(5) 条,官员、有关当局以及在其指示下行事的人,对车辆、配件或车内物品在夹轮、移走或扣留期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任,除非损坏是因疏忽或故意造成。梳邦再也市政厅的停车令也这样写。吉隆坡的停车令写的是:Datuk Bandar 对移走过程中或车辆被扣留期间的损坏不负责任,也不须赔偿。分层管理附例则说,管理机构不必为拖车或夹轮造成的损坏或损失负责。损坏是否因疏忽造成,属于事实问题,由法庭判断。
投诉按「是谁拿走的」来找,先从扣着你车的那个单位的柜台开始。再往上,公众投诉局(BPA)调查针对政府机构的投诉 —— 这个定义明确包括地方政府 —— 渠道是 SISPAA 网站与 Respons Rakyat app;但属于法庭或仲裁庭、EAIC 或 IPCC 管辖的事项除外。JPJ 有自己的投诉渠道 jpj.spab.gov.my,PDRM 也有自己的投诉系统 SISPAA PDRM。针对保险公司拖车服务的投诉,先找保险公司的投诉部,再找 BNM LINK 或金融市场调解服务(FMOS),见车险索赔指南。
对私人拖车公司的账单有争议的,消费者索赔仲裁庭(TTPM)受理根据 Act 599 就商品与服务提出、不超过 RM 50,000、在 3 年内产生的索赔,申请人须是为个人或家庭用途购买的消费者 —— 但如果法律已为该事项另设仲裁庭,TTPM 就没有管辖权;某一宗拖车纠纷是否符合资格,由仲裁庭决定。
Walaoeh 判词
照顺序一个一个查。先打给你停车所在地的市政机构拖车场;在吉隆坡,这条线 24 小时有人接,在新山可以上网查。要快,因为保管费按天算;带上 geran 与 cover note 正本,没有的话带宣誓书。收费只信你所在市政机构自己页面或柜台上的那张表 —— 三个市政机构公布了三种不同的收费。车祸现场,只让保险公司指派的那辆拖车碰你的车;如果不得不用别的拖车,每一张收据都留好。在公寓里,夹轮费上限是 RM 200,另加实际费用。如果谁都没有你的车,那就是警局的事了。
常见问题
怎么知道车是被拖走还是被偷了?
先打给你停车所在地的市政机构执法部门拖车场。DBKL 的被拖车辆索回柜台 24 小时运作,电话 03-4024 4424;MBJB 的网上 My VIS 系统可以用车牌号码查拖车记录。《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48(4) 条规定,车被拖走后 24 小时内必须书面通知车主。也要排除其他可能:JPJ 扣押、公寓管理处,以及车子有贷款的话,金融公司。如果都没有,就到任何一间警局报失窃;PDRM 的 e-Reporting 系统只处理与罪案无关的遗失。
取回被拖走的车要多少钱?
看是哪个市政机构。一辆轿车,DBKL 列出夹轮 RM 50、拖走 RM 100、扣留每天 RM 100,另加视违规类别而定的 RM 100 或 RM 150 和解金。MBPP 列出同样的 RM 50、RM 100 与每天 RM 100。MBJB 列出拖车 RM 120、首日保管 RM 15、之后每天 RM 5,另加按违规类别而定的 RM 250 至 RM 500 和解金。这些都不是全国统一收费,请问你所在的市政机构。
如果我不去认领被拖走的车,会怎样?
根据《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48 条,你从书面通知日起有 1 个月时间索回;拖走之日起 12 个月内无人索回的车会被充公,归总监所有。依第 65 条移走的抛锚或弃置车辆,3 个月内无人索回,可以在宪报刊登 1 个月通知后公开拍卖。依第 64 条扣押、3 个月后仍无人索回的车,会被转交推事处理。
公寓管理层可以给我的车夹轮或拖走吗?
根据分层管理附例第 25 条,管理机构可以不事先通知,把停放不当的车、未经许可停在公共财产上的车、停在指定车位以外或停在另一位业主车位上的车拖走或夹轮,费用由车主承担。夹轮费不得超过 RM 200,另加实际产生的拖车费与保管费,而管理机构不必为拖车或夹轮造成的损坏负责。附例同样约束租户与住户。
车祸现场来了一辆不是保险公司派的拖车,怎么办?
PIAM 与马来西亚回教保险协会建议只跟授权拖车打交道:向你的保险公司或回教保险业者要授权拖车业者的名字与车牌号码,然后等它来,因为掮客对你的车没有任何权利。如果你不得不用了独立拖车,PIAM 在 2026 年 4 月表示,部分保险公司可能按保单条款报销这笔费用;先向保险公司确认,并保留所有正式收据。
资料来源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来自以下来源,全部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查阅。
- Laws of Malaysia, Act 333 — 《1987 年陆路交通法令》,总检察署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的更新文本(最后经 Act A1684 修订),挂在 JPJ 网站。第 48、64、65 与 67 条。交通部网站上的旧英文版早于第 64 与 65 条的现行条文。
- 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 — Tunda Kenderaan(及其英文版)与热线页面;吉隆坡停车令 P.U.(A) 196/2016,第 38 段及第 42 至 44 段。
- Majlis Bandaraya Pulau Pinang — Jabatan Penguatkuasaan。
- Majlis Bandaraya Johor Bahru — Soalan Lazim(拖车与没收,第 18 与 19 题)及 My VIS 拖车记录查询。
- Majlis Bandaraya Subang Jaya — 2007 年停车令第 35D 与 36A 段,以及公寓范围内弃置车辆拖离指引。
- data.gov.my 上的官方附属立法清单,P.U.(A) 11/2012 的名称出自这里。
- 《2015 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P.U.(A) 107/2015,第三附表附例第 1 与 25 条;以及 KPKT 所列 Act 757 之下的条例。
- Jabatan Pengangkutan Jalan — Prosedur Menuntut Kenderaan Disita JPJ 与客户宪章。
- Polis Diraja Malaysia — 怎么报案、e-Reporting、e-Perkhidmatan、行动室名录,以及 2021 年 12 月关于报告车辆被拖、被偷的指引。
- PIAM — 2026 年 4 月 13 日关于拖车服务中断的文告、2026 年 3 月 16 日的文告、关于数码道路援助的文章,以及车险消费者指南。
- PIAM 与马来西亚回教保险协会「Jom, Level Up」— 车祸之后要做的事、数码方式提出车险索赔与基本车险服务。
- PLUS Malaysia Berhad — Road Safety。
- KPDN — 《1967 年租购法令》(截至 2019 年 5 月 1 日的更新文本)第 16 条,以及 2011 年收车条例第 15 至 18 条。
- Biro Pengaduan Awam — Tatacara Pengurusan Aduan Awam;Tribunal Tuntutan Pengguna Malaysia — Bidang Kuasa Tribunal。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写成,并按排程对照官方来源核实。这里写的是规则本身,不是法律、税务、理财或医疗意见 — 马来西亚的费用、门槛与表格都会变,而且未必事先公告。在你依赖这里任何一个数字之前,请先向官方机构或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