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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ing · 02

分层地契管理费 2026:JMB、MC 与 Tribunal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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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核实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在那一天对照过来源。它变,这一页就跟着变。

一句话答案

2013 年《Strata Management Act》下,管理费是按你那个 petak 获分配的 share unit 比例征收的,sinking fund 的缴款则是管理费的 10% 或以上。对管理层不满,官方只有两道门: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和你所属地方政府的 Pesuruhjaya Bangunan(COB)。

费用
在 Tribunal 入禀 Form 1,住宅 petak RM100.00,商业或工业 RM200.00
多久
Tribunal 公布的服务承诺是:入禀后 140 个工作天内审结,裁决作出后 10 个工作天内送达双方
去哪里
网上走 e-TPS,或到 Putrajaya 的柜台、以及 Kuala Terengganu、Johor Bahru、Kepala Batas 的分区办事处;至于「这栋楼管得不好」的投诉,要去地方政府的 COB
要带
Form 1 四份,每多一名答辩人多一份,加 TPS 详情表两份;欠费类申索另附账目结单、Form 11 或 Form 20,以及送达证明

通告是年中某一天贴上电梯大堂那面墙的。新费率、下个月生效、谢谢合作。下面还有第二张:一排单位号码,旁边写着数目,有人用笔在其中一行画了箭头。Alamak。那天傍晚楼下花园里坐着的人,没有一个说得出这个数字是谁定的、谁有资格定,以及第二张纸上那些单位接下来会怎样。

这三个答案都写下来了,而且不是管理层写的。它们在 2013 年《Strata Management Act》、两套 2015 年宪报条例,以及房屋部为这种场面出的一本手册里。

一句话答案:管理费按每个 petak 获分配的 share unit 比例征收;sinking fund 的缴款等于管理费的 10%,而且永远不能定得更低。逾期利息上限是每年 10%。收到书面通知后 14 天,没缴清的单位业主就成了 pemungkir,条例接着允许管理层不另行通知就停掉门卡。要挑战这一切,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受理 RM250,000 以内的申索,而 COB 可以调查,严重的话还能直接委任 managing agent 来接管。

  • 先做这件事:任何一次确认或调整 Caj 的大会之后 28 天内,管理层必须发出 Form 5A(MC 是 Form 15)并在布告栏张贴。上面写着每个 share unit 的费率和逾期利息率。
  • 两个时钟:收到通知起 14 天内缴清;以及开会前的第七天 —— 你那天有没有欠费,决定了你在那场会上有没有投票权。
  • 两条上下限:利息每年不得超过 10%,sinking fund 不得低于管理费的 10%。两条都在法令里,不在你们那份 house rule 里。
  • 最容易踩的坑:有争议不等于可以暂停缴费。争议期间仍要按已定费率照缴,否则一样变成 pemungkir。


分层地契管理费 2026:JMB、MC 与 Tribunal 投诉 — 办事流程画报谁在管数字怎么来门卡刷不开

谁在管你这栋楼,以及什么时候换人

第一阶段是发展商管理期。第 9(2) 条把它定义为:从某个 petak 的 vacant possession 交给买家那天起,到 JMB 成立后一个月为止,或 Pesuruhjaya 另行延长的日期。

第二阶段是 JMB。它不是注册出来的。第 17(1) 条说:JMB 在它的第一次常年大会召开时成立,而那场会必须在 vacant possession 交付后 12 个月内举行。召开是发展商的义务(第 18(1) 条),第 (2) 款给出代价:罚款不超过 RM2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发展商还是不动,第 (5) 款让 Pesuruhjaya 另外委人去开,费用由发展商承担。通知要在会前不少于 14 天发给所有买家,并在发展区显眼处张贴一份。还有一点值得留意:第 17(4) 条写明,JMB 由发展商与买家共同组成。

第三阶段是 MC,它在分层地契(strata title)开簿那一刻产生。从那一刻到业主真正接手之间,夹着一段 tempoh permulaan(初期管理期)—— 法令的定义是:结束于「原地主或发展商以外的业主,合计持有至少四分之一 share unit」的那一天。第 57(1) 条要求发展商在这段期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 MC 的第一次常年大会,罚则与通知期与前面相同。接着 JMB 就不存在了:第 27 条让它在 MC 第一次常年大会后三个月解散,并要求它在一个月内把两个户口的余额转过去,连同附加细则、账目、资产、负债与全部记录一并移交。

编者按:本文用的 Act 757 是国家房屋局(JPN)挂在自己分层管理页面上的那一份,2026919 日读取。它是马来文宪报正文;研究期间在任何政府域名上都找不到该法令的英文宪报版本,所以本文的英文用语是马来文正文的翻译,只有双语的 2015 年条例引述法令时才直接沿用它的英文措辞。该法令 201328 日宪报公布,201561 日生效。另外第 1(2) 条写明:本法令只适用于西马与纳闽联邦直辖区。沙巴与砂拉越的业主适用各自州属的法例,本文没有读过、也不涵盖。

那个数字从哪里来:按 share unit,不是按尺

费率不是委员会的主观意见,也不是按平方尺算的。JMB 开完会必须寄出的 Form 5A,表格正文就把依据写在脸上:依第 21(1)(b) 段,JMB 应厘定并征收存入 maintenance account 的 Caj;依第 25(3) 款,Caj 的数额应按每个 petak 获分配的 share unit 比例厘定。表格接着留一条空行,宪报自己在括号里写:填上该 petak 每个 share unit 的费率。

share unit 也不是建筑面积,虽然面积是主要变量:第一附表用 petak 面积乘以「petak 类型」的加权系数与「整层 petak」的加权系数,附属 petak 另行加权,最后四舍五入成整数。MC 比 JMB 多一点空间:第 60(3) 条允许它在大会上,对「用途明显不同」的 petak 订出不同费率 —— 混合发展里地面层的店铺,可以合法地跟楼上的住宅不同价,依据就是这一款。

sinking fund 有下限而没有上限。第 25(4) 款规定:缴款额等于 Caj 的 10%,除非大会另行厘定,而大会厘定的数额不得少于 Caj 的 10%。第 61(3) 条对 MC 的写法相同;初期管理期则由第 52(3) 款直接定死在 10%。大会可以把 sinking fund 投高,不能投到十分之一以下。逾期利息正好相反,有上限没有下限:第 25(6)(b) 款说 JMB 的利率不得超过每年 10%,第 60(3)(c) 条把 MC 卡在同一个数字,第 52(5) 款则在初期管理期直接按每年 10%、以日计息。

三个部门立场,回答三个常见问题。保险费不能另外开一条账单收,因为替楼投保本来就是管理层的义务,钱从 maintenance account 出。这份保单依法要保什么、留给屋主自己的又是什么,见本站这栋楼的保单依法要保什么。不用设施不能少缴,因为这笔钱是用来维护公共产业的,不是按个人使用量算的。至于折扣:AGM 定下的 Caj 不能打折,倒是逾期罚息的折扣可以考虑,条件是经大会通过、并且一视同仁。

53(1) 条还说:除非 maintenance account 与 sinking fund account 已经以 MC 名义开立、而且 petak 的 vacant possession 已经交付,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收取 Caj 或 sinking fund 缴款。初期管理期内,法令订明的一条挑战数字本身的路是:第 52(6) 款让不服发展商所定数额的业主向 Pesuruhjaya 申请复核,Pesuruhjaya 可以自己核定,也可以指示发展商自费委任注册产业经理来建议数额。第一次常年大会之后,场子就换了。如果你还在买房流程的阶段,签字前不妨先问清楚每 share unit 的费率和你那个单位的 share unit。

分层地契管理费 2026:JMB、MC 与 Tribunal 投诉 — 公寓天台,水箱与空荡的晒衣线

这笔钱只能花在哪些地方

两个户口不能互相挪用。第 23(3) 款把 maintenance account 限定在一张封闭清单上的日常开销:公共产业的日常维护、清洁、保安与便利设施、保险费、遵办地方政府定期检验通知、小规模油漆、公共电线系统与主水缸的检查与维修、租金与地税(如有)、审计费、managing agent 的酬金、经 Pesuruhjaya 批准费率的委员津贴,以及正当产生的顾问费与律师费。第 24(2) 款把 sinking fund 限定在资本开支:公共产业的油漆或重新油漆、为公共产业购置动产、更新或更换公共产业内的装置与配件、提升与改善公共产业,以及管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本开支。

油漆两边都出现,这正是大家最常搞混的地方:小规模油漆算日常,从 maintenance account 出;整栋重新油漆算资本,从 sinking fund 出。

账目你有权看到。第 26(1) 条要求每年委任核准公司审计师审计账目,并在审计完成后 14 天内把经核证的审计账目副本连同审计师报告呈交 Pesuruhjaya。第 21(1)(g) 段把它写进义务清单:确保账目受审计,并备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供成员知悉。做不到是第 26(5) 款下的罪行,每一名委员都要负责,罚款不超过 RM2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第 (6) 款给个别委员一条抗辩:证明该罪行在他不知情下发生、而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第 (2) 款还有一项值得知道的权力:Pesuruhjaya 可以随时委任核准公司审计师去查账,费用由这栋楼承担。另外第 36 条要求户口里超过 RM5,000、短期用不到的钱必须存进生息存款户口 —— sinking fund 长期躺在往来户口里,本身就不合这一条。

这些都不是你交给市议会或州政府的税。门牌税与地税是另外的账单、另外的部门、另外的期限。

14 天之后,门卡就刷不开了

25(5) 款给业主从收到通知起 14 天缴清,初期管理期则由第 52(4) 款写同样的话。后面所有事都绕着这个数字转。

2015 年条例第三附表 by-law 6(1)(a) 把 pemungkir 定义为:在那 14 天届满时仍未全额缴清的业主;(b) 项再把任何限制延伸到他的家人,以及该 petak 的承押人、受让人、权益继受人、承租人或住户 —— 所以一份租约并不能让租客免受房东欠费的后果。接下来的手段,按难受程度排序:以日计算、每年 10%(或大会另行议定的利率)的利息,算到实际付款那天为止;在布告栏张贴欠费名单,列出姓名、单位与欠款额,并须在下一个历月月底更新;不另行通知直接停用门卡,重启费不超过 RM50;停用公共设施,包括分配给该单位的公共停车位。至于大家最常提出的异议 —— 把名字贴出来算不算违反《2010 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手册正面回答:不违反,因为该法令允许任何法律授权的披露。另一边也留了两道门:by-law 6(6) 允许签书面分期方案,方案执行期间可暂缓停卡与停用设施;by-law 6(7) 允许由租客、承押人或权益继受人代缴。

过了条例这一关,就轮到法令。第 34(1) 款下的书面催缴通知,发展商或 JMB 用 Form 11;MC 对应用的是 Form 20,而表格自己的注脚写明:给出的期限不得少于送达日起 14 天。表格接着预告后果: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 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入禀传票或申索,或者改走第 35 条扣押动产。表格上还印着罪行本身 —— 无合理理由不遵守通知的业主,依第 34(3) 款可被罚款不超过 RM5,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属持续性罪行的,定罪后每持续一天可再罚不超过 RM50

扣押动产是最让人吃惊的一步。发展商或委员向 Pesuruhjaya 提交 Form 21 的宣誓申请,费用 RM20.00;Pesuruhjaya 若发出 Form A 的扣押令状,第 35(4) 款允许被指定执行的人在白天破门而入,并要求他在扣押后立即造册并送达 Form B 的通知。接着有两个 14 天的时钟同时在走:不服扣押效力的人,可在扣押日起 14 天内向推事庭申请释放财物的命令;而扣押后 14 天仍未缴清的,财物会在 Pesuruhjaya 监督下拍卖,拍卖前须有不少于 7 天的公告并订明底价。这份释放财物的申请对拍卖时钟到底有什么效力,本文查到的页面没有写清楚 —— 如果你已经提出申请,请直接向 Pesuruhjaya 或推事庭确认,不要假设它会自动叫停拍卖。

35(5) 款是专门写给租客的:为了避免扣押或拍卖而代为缴清的租客,在没有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从租金里扣回这笔钱,并可在全数取回之前继续占有该财物。如果你是租客、门上已经贴了通知,把这一款和房东能做什么一起读。还有一点:欠款不会因为换了业主而消失,第 60(4) 款让 Caj 可以向业主或其权益继受人追讨。

开会前的第七天

对一个普通业主来说,整部法令里最要命的一句话,藏在第二附表。第 21(2) 段:如果在会议日期之前的第七天,该业主就其 petak 拖欠全部或任何部分的 Caj、sinking fund 缴款,或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他就没有投票权。

把它和第 (1) 段一起读:举手表决时每个 petak 一票,正式点票(poll)时票数等于该 petak 的 share unit。

其余的规矩,进场前值得先知道。第 10(2) 段要求每年开一次常年大会,前后两次相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条例第 34(2) 条让「没开 AGM」成为罪行,罚款不超过 RM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第 12 段要求至少 14 天前通知每一位业主,写明地点、日期、时间、每一项拟议决议,以及该业主的投票权。第 15 段把法定人数定为「有投票权业主的一半」,然后又自己拆掉这道门槛:指定时间后半小时内不足法定人数的,在场有投票权的业主即构成法定人数。委托书有两个坑 —— 同一场大会里,一个人只能代表一位业主投票(一个人抱着一叠委托书进场的做法,就此作废),而委托书必须在会议前不少于 48 小时送达注册地址。第 22(2) 条另给 JMB 一个平衡:计算法定人数时,发展商不论持有多少未售 petak 都只算一个人,但那些 petak 的投票权与买家相同。

委员会不肯开会的话,第 11 段就是杠杆:合计持有至少四分之一 share unit 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召开特别大会,Pesuruhjaya 也可以书面指示,而该会议必须在要求书送达注册地址后六周内举行。没有照办,Pesuruhjaya 可以书面授权任何人去召开。

Tribunal:上限 RM250,000、不请律师、没有时限

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就是法令为这类争议另建的场子。它在 201571 日开始运作,Putrajaya 有四个庭,Kuala Terengganu、Johor Bahru、Kepala Batas 三个分区办事处各一个庭,另外在 Kuala Lumpur、Pulau Pinang 与 Muar 还有五个增设庭。

105(1) 条给它的是第四附表第一部分所列的申索,而且请求裁决的总额不超过 RM250,000。那里一共十四项,跟费用争议最相关的几项是:追讨 Caj 或 sinking fund 缴款;颁令召开大会;在投票权被剥夺或没有妥善通知的情况下宣告某项决议无效;更改逾期付款的利率;强制发展商或管理层提供资料或文件;以及确认、更改或撤销 Pesuruhjaya 的决定。

有两点很不一样。第 105(2) 条说《1953 年时效法令》不适用于 Tribunal 的程序,KPKT 在 FAQ 里把结论写成一句话:在 Tribunal 入禀没有时限。而第 110(2) 条规定,除非 Tribunal 认为案件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且一方没有律师会面对严重财务困难,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律师代表。上限之外也有边界:第 105(3) 条把「涉及土地权益争议」的申索排除在外,第 106(1) 条则确保同一个争点一次只能在一个场子里审。

107 条列明有资格入禀的人:发展商、买家、业主、JMB、MC、Sub-MC、managing agent,以及经 Tribunal 批准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 租客属于最后这一类,要先电邮 [email protected] 申请批准。入禀可以走 e-TPS 网上系统,也可以到柜台或邮寄。纸本入禀时,Form 1 一式四份,每多一名答辩人多一份,另加 TPS 详情表两份;欠费类申索,KPKT 列出的附件是账目结单、Form 11 或 Form 20,以及该表格曾经送达的证明。之后申索人须在盖印之日起 14 天内把盖印的 Form 1 送达每一名答辩人,而盖印本的有效期是 30 天;答辩人从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入禀 Form 2,而且必须在当初入禀 Form 1 的同一间办事处入禀。公布的服务承诺是 140 个工作天审结、10 个工作天送达裁决。

一方缺席而裁决对其不利的,可以用 Form 16 一式三份、附详细理由,在裁决送达后 30 天内申请撤销。若不满的是裁决本身,KPKT 指向民事高等法院的司法复核,第 121 条也另外允许以「严重程序不当」为由到高等法院挑战。

执行是要看清楚的一步。第 120 条让裁决对各方终局且具约束力,并视为法院命令。对方不遵守时,KPKT 会向 Tribunal 申请,把裁决送交推事庭或地庭存档。从这里开始,可以走民事执行程序(这一步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走刑事 —— 第 123 条让不遵守裁决成为罪行,罚款不超过 RM2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属持续性罪行的定罪后每天可再罚不超过 RM5,000。但 Tribunal 自己不检控:调查权在 COB 手上,而已存档裁决的执行也不在 Tribunal 的管辖范围内。

编者按:宪报里有一处不一致,先讲清楚以免你在柜台上被绕住。P.U. (A) 103 的收费表把「申请撤销裁决」列在 Form 15 名下,但同一份宪报的第 48(2) 条与表格本身都写 Form 16。KPKT 的表格下载页与 FAQ 用的也是 Form 16。说清楚你要办的是哪件事,别只报表格号码。

另一道门:Pesuruhjaya Bangunan(COB)

Tribunal 裁争议,COB 管整个制度,两者做的不是同一件事。第 4(1) 条让州政府就某个地方政府辖区委任一名官员,称为 Pesuruhjaya Bangunan,并须宪报公告。他坐在你的市议会,不在部里。

向他投诉能换来什么,写在第 86(1)(b) 款:在买家、业主或其他对某个 petak 有利害关系的人投诉之后,经过应有的调查,如果 Pesuruhjaya 认为该楼与公共产业的保养与管理做得不令人满意,他可以书面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出任 managing agent,任期由他指定。该 agent 接手被取代那个机构的义务与权力,酬金须经 Pesuruhjaya 同意,并计入 maintenance account —— 也就是这栋楼自己付。第 125(1) 条另外让他调查本法令下的任何罪行。

实务上的难题是「怎么找到我的 COB」,因为委任是按地方政府来的。KPKT 的《Handbook Pengurusan Strata 3.0》解决了它:手册后半部就是一份按州排列的各地方政府 COB 名录,附地址、电话与传真。他之上是国家房屋局的分层管理组(BPST),公布的职能包括统筹 Act 757 执行方面的投诉,以及跟进在 COB 与地方政府层级解决不了的技术投诉。地址是 Aras 34, No. 51, Persiaran Perdana, Presint 4, 62100 Putrajaya,电话 03-8891 4301,电邮 [email protected]

最后一条值得随身带着:每当有人拿出一份看起来凌驾法令的文件时,第 149 条说,本法令的条文效力不受法令生效后订立的任何协议、合约或安排中相反规定的影响,而且任何这类协议都不能规避、变更或排除本法令的任何条文。一份 house rule、一条买卖合约条款、一份管理合约,都不能把 sinking fund 压到 Caj 的十分之一以下,也不能把利息抬到每年 10% 以上。

一张表看完全部

下面每一个数字都出自法令、2015 年条例,或部门自己挂出来的页面。凡是规定把数额留给大会决定的,这里就直说,不猜。

项目规定怎么写出处
管理费费率按每个 petak 获分配的 share unit 比例,报价方式是「每 share unit 多少钱」25(3) 款、Form 5A
sinking fund 缴款等于 Caj 的 10%;大会可以调高,不能定得更低25(4) 与 61(3) 款
收到通知后的缴费期限自收到通知起 1425(5) 与 52(4) 款
逾期利息每年不得超过 10%25(6)(b) 与 60(3)(c) 款
定费大会之后的通知Form 5A(MC 是 Form 15),28 天内发出并在布告栏张贴一份条例第 1324
门卡14 天一过可不另行通知停用;重启费不超过 RM50by-law 6(4)
追讨前的催缴通知Form 11(MC 是 Form 20);给出的期限不得少于送达起 1434(1) 款
不理会该通知无合理理由,经定罪即属罪行:罚款不超过 RM5,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定罪后仍持续的,每天再罚不超过 RM5034(3) 款
扣押与拍卖凭 Form 21 宣誓申请向 Pesuruhjaya 取得令状;扣押后 14 天仍未缴清即拍卖,需 7 天公告35
大会投票权会议前第七天仍拖欠任何款项的,当场没有投票权第二附表第 21(2) 段
没有召开常年大会罪行:罚款不超过 RM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条例第 34(2) 条
Tribunal 申索上限RM250,000105(1) 条
Tribunal 入禀费(Form 1住宅 RM100.00,商业或工业 RM200.00P.U. (A) 103 第一附表
在 Tribunal 入禀的时限官方未订;《1953 年时效法令》不适用105(2) 条
Tribunal 服务承诺140 个工作天审结;裁决 10 个工作天内送达TPPS 客户宪章
不遵守 Tribunal 裁决经定罪即属罪行:罚款不超过 RM2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定罪后仍持续的,每天再罚不超过 RM5,000123
向 COB 投诉经应有调查后,他可委任 managing agent,酬金从 maintenance account 出86(1)(b) 款

Walaoeh 结论

先拿到 Form 5A,再去吵那个数字。分层产业里最有用的习惯不花一分钱:把法律本来就要求管理层在定费大会后 28 天内发出的那份通知要过来。上面写着每 share unit 的费率与逾期利息率,本来也该贴在布告栏上。

然后盯住第七天。你如果打算在决定明年费率的那场会上投票,就要确保开会前一周你那个单位没有任何未清款项,因为第 21(2) 段会把当天欠费的业主的票直接取消,不管欠多少。以「拒缴」当抗议,恰恰是这套制度最能应付的一招:票没了、利息开始跑,而费用照样要缴。把争议交给 COB 或 Tribunal,同时把账目保持干净。规则、收费与门槛都会变;真要行动之前,当天自己打开部门的页面和你所属地方政府的 COB 资料再确认一次,别只信任何一份摘要,包括这一份。

常见问题(FAQ)

  1. 我不服这笔管理费,能先不缴吗?

    不能,部门在自己的手册里写得很直接:缴费是 Act 757 下的强制义务。你可以向 Pesuruhjaya Bangunan(COB)申请复核,或者到 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入禀,但在争议解决之前,仍然要按已定的费率照缴。停缴就会被归类为 pemungkir(欠费人),利息、设施限制、动产扣押这几道门也跟着打开。

  2. 管理层真的可以停掉我的门卡吗?

    可以,而且不必事先通知。2015 年《Strata Management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第三附表 by-law 6(4) 写明:通知书上的 14 天一过,管理层可以停用发给欠费人的任何门卡、标签或感应器,直到欠款全额清缴为止,并可收取不超过 RM50 的重启费。by-law 6(5) 另外允许停用公共设施,包括分配给该单位的公共停车位;by-law 6(1)(b) 把这些限制延伸到欠费人的家人、以及该 petak 的承押人、受让人、承租人或住户 —— 租客因为房东欠费而被停卡,就是这一条。

  3. 我在拍卖会买到的单位,要不要替前业主还欠款?

    KPKT 的手册直接回答过这题,答案是要。它援引 Act 75760(4) 款:向某个 petak 征收的 Caj,可以向该 petak 的业主或其权益继受人追讨。欠款跟着单位走,追到新业主头上 — 手册没有写这样一来原本欠费的旧业主就此免责。这也是「应付款项证明书」存在的原因:提出申请并缴付规定费用后,管理层必须在 21 天内发出 Form 10(MC 是 Form 19),没有发是一项罪行,罚款不超过 RM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

  4. 把管理层告上 Tribunal 要多少钱?

    宪报订明的收费:入禀 Form 1 的 statement of claim,住宅 petak RM100.00,商业或工业 RM200.00;答辩与反申索 Form 2 同价;反申索答辩 Form 3RM50.00RM100.00。柜台收现金、bank draft 或汇票,抬头 Akauntan Negara Malaysia-KPKT-T;邮寄只收 bank draft 或汇票,不收现金;两者都不收个人支票。一般也不会有律师费,因为第 110(2) 条规定:除非 Tribunal 认为案件涉及复杂法律问题、而且一方没有律师会面对严重财务困难,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律师代表。

  5. 我们这栋楼很多年没开过 AGM 了,我能做什么?

    写下来的有三条路。第一,没开 AGM 本身是罪行:2015 年条例第 34(2) 条的罚则是罚款不超过 RM50,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年或两者兼施。第二,合计持有至少四分之一 share unit 的业主可以书面要求召开 EGM,而该会议必须在要求书送达注册地址后六周内举行;委员会不开,Pesuruhjaya 可以另外授权任何人去开。第三,「颁令召开大会」本来就是第四附表第一部分的其中一项申索,可以拿到 Tribunal 去要。哪一条适合你,要看这篇看不到的事实。

资料来源

以下页面与文件均于 2026919 日读取。法令与条例正文取自国家房屋局挂在自己分层管理页面上的 PDF。

查询管道。房屋及分层管理仲裁庭(TPPS):Aras 34, No. 51, Persiaran Perdana, Presint 4, 62100 Putrajaya,电邮 [email protected],电话 03-88913284。国家房屋局分层管理组:同一地址 Aras 34,电话 03-8891 4301,电邮 [email protected]。你那栋楼的 COB 在你所属的地方政府,上面那本手册按州列出了名单。关于来源的一点说明:本文没有取得 Act 757 的综合版或重印版,所以条文措辞出自国家房屋局公布的 2013 年宪报正文。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写成,并按排程对照官方来源核实。它是一般资讯,不是法律、税务、理财或医疗意见 — 马来西亚的规则、收费和门槛会变,有时不会另行通知。凡是影响你的钱或权利的决定,行动前请向官方机构或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这篇谁写的

Jeff Ng 是 The Walao Eh 的作者,人在马来西亚。这里每一篇都从一件马来西亚人真的要办的事写起,对照官方来源而不是论坛 —— 更新驾照、租约盖印花、算清楚一个补助到底给多少 —— 而且每一篇都按排程回去对官方来源,不是等谁想起来才改。他不是律师、会计师或持牌财务顾问:凡是牵涉到你的钱或权利的规则,文章都会附上出处的官方页面,让你自己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