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办二手车过户,听起来像跑一趟,实际上是三趟:验车中心、JPJ 柜台,外加一场关于「这笔钱谁出」的小小拉锯。Alamak —— 而真正把人绊倒的不是排队,是其中两趟各自有一个在走的时钟。
这一页写的是官方公布的版本:条件与表格来自 JPJ 的两份过户指南(自愿与非自愿);验车名称、收费与文件来自 PUSPAKOM 自己的 Inspection Types & Fees 页面;这笔收费背后的法定依据来自 P.U. (A) 7/2016 的附表;期限来自 Akta Pengangkutan Jalan 1987 第 13 条;车贷那一段来自 Akta Sewa Beli 1967 第 12 条。官方页面没有印出来的数字,这里也不印。
快速答案:车先去 PUSPAKOM 做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 RM 30.00,一份文件,报告有效期 60 天 —— 然后双方去 JPJ。私人个人车辆需要原车主与新车主都亲自到场做生物辨识指纹验证、一份填妥的 Borang JPJK3,以及 VOC;同时交易上不能有金融公司的拥有权申索、未清关税记录或黑名单记录挡着。摩托车是验车那一条的例外。路税和保险,不会跟着车走。
- 没人写进日历的期限:第 13 条给买卖双方各 7 天,并规定除非新车主已完成登记,车辆在易手后不得使用超过 7 天。
- 没有公布金额的那笔费:JPJ 指南只写「依所订定的费率缴付」,而 JPJ 自己的车辆执照收费页只有新车登记,上面没有过户那一行。
- 人人挂在嘴边的代码:PUSPAKOM 官网写的是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MV15)。同一页另一个括号代码 (B7) 是 Hire Purchase Inspection —— 另一趟,另一个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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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到场验车那关七天期限谁必须亲自到场,各自签哪一张表
JPJ 公布了两份指南,而它们的分别决定了你半个上午。一份是 pertukaran milikan secara sukarela(自愿过户),也就是一般买卖;另一份是非自愿过户:车被收回、车主过世、被充公、被保险公司注销、或者车主找不到人。
自愿那一边,一般条件第 1 项就把你的行程钉死了:私人个人车辆的原车主与新车主,都必须亲自到场做生物辨识指纹验证。第 2 项把明显的绕道堵掉 —— 只有在车辆不是个人名下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派代表。所以两个普通人卖一辆普通车,两个人都得为这宗交易亲自到柜台。
非自愿那一边,只有新车主到场做生物辨识,代表的规则一样。这个不对称是有道理的:在收车或继承的情形里,根本没有一个卖方站在那里表示同意,所以同意由文件来代替。
表格是另一条分界。自愿过户走 Borang JPJK3,非自愿过户走 Borang JPJK3A。两份在 JPJ 的表格页上都是 2024 年修订版 Pind.1/2024,而 JPJK3 的 PDF 页脚印着更新日期 01/10/2024,并注明要附上 Perakuan Pendaftaran。
| 项目 | 自愿买卖 | 非自愿过户 |
|---|---|---|
| 表格 | Borang JPJK3 (Pind.1/2024) | Borang JPJK3A (Pind.1/2024) |
| 谁必须亲自到场 | 原车主与新车主,做生物辨识指纹验证 | 新车主,做生物辨识指纹验证 |
| 什么时候可以委派代表 | 只有车辆不是个人名下时 | 只有车辆不是个人名下时 |
| 另外要出示什么 | VOC,在提出过户申请时出示 | 证明原因的文件 —— 见最后一节 |
验车:RM 30,而且报告会过期
PUSPAKOM 把它叫做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名称后面印着代码 (MV15)。收费 RM 30.00,要带的文件只有一行:车辆登记卡正本,或 Vehicle Ownership Certificate(VOC)。它写明的理由不是适路性,而是来历 —— 这项检验是为了保护新车主,避免买到或持有不合法的车辆,例如「切割拼接」的车。
这个 RM 30.00 不是 PUSPAKOM 自己订的价。P.U. (A) 7/2016,也就是 Kaedah-Kaedah Pengangkutan Jalan (Fi bagi Perkhidmatan Pemeriksaan Kenderaan Motor) 2016 的附表,在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那一栏,对私人个人轿车(登记代码 AB)与私人公司轿车(AC)都订为 RM 30。柜台价与宪报价是同一个数字 —— 在马来西亚,任何一笔收费能这样说都算难得。
同一份附表也把摩托车的问题讲得毫不含糊:私人摩托车(代码 AA)与载客边车摩托车,在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那一栏是一个破折号 —— 没有收费,因为没有这项检验。JPJ 的条件也是同样写法: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验车中心通过检验。PUSPAKOM 自己的页面则写得宽松一些,说的是「所有私人车辆」。这种措辞落差值得先知道,免得到了现场跟人争。真正约束过户的是 JPJ 那一条,因为登记机关是 JPJ。
接着是时钟。PUSPAKOM 的 FAQ 写明,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报告有效期 60 天;超过这 60 天,车辆必须重新验一次。这个数字值得设进手机 —— 因为卡在贷款或缺一份文件的二手车买卖,正好就是那种会拖过两个月的买卖。
预约只有一个管道:PUSPAKOM 的 Appointment 页面和 FAQ 都把所有预约导向 gicheck.my。当天要在预约时间前 20 分钟到场,最迟不得迟于预约时间后 10 分钟;验车师傅大约 1 小时,结果在 Result Counter 领取,电子报告会寄到你在 GiCheck 登记的电邮。付款只收无现金方式。有一个细节能省下第二趟:车主不必本人把车开去 —— FAQ 允许代表,但代表的资料必须在预约时就输进 GiCheck,而且代表要带身份证或护照。
验车师傅到底量什么、各分行有什么不同、不过关怎么办,本站另有一篇 PUSPAKOM 验车的种类与收费。

文件夹里该装什么
JPJ 的自愿过户指南列了七项一般条件,文件夹里装的基本就是它们。先是身份:个人带 MyKad、MyTentera、MyPR 或护照;公司、社团、合作社、法定机构或使领馆,则要 SSM 的 Corporate Information 或同等的设立文件、需要董事会同意出售时的那份决议,以及派去办事那个人随身带的正式委任信。JPJ 的车辆常见问题给了一个有用的简化 —— 办过户交易,只需要 Corporate Information 一份就够。接着是这宗交易专属的两份:填妥的 Borang JPJK3,以及必须在提出过户申请时出示的 VOC。VOC 同时也是 PUSPAKOM 验车时接受的两种文件之一,等于一份两用。
如果车辆登记卡(俗称 geran)不见了,那是这件事之前的另一宗申请。JPJ 的「补发车辆登记卡副本」页面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起限定只有登记车主、政府机构/公司/社团获授权的人员,或者亲属可以申请,要两份填妥的 Borang JPJ K7 加一份核对清单表,以及所订定的费用。若登记车主已过世,JPJK7 必须由法庭委任的人、遗产管理书(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或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上所载的人,或 AmanahRaya 签署。
第 4 项条件是最常悄悄弄垮一宗过户的:交易不得有任何限制 —— JPJ 点名的包括金融公司的拥有权申索记录、未清的关税记录、黑名单记录,或其他登记条件。这些东西当天不会先礼貌地提醒你,它们以柜台拒绝的形式出现。所以值得在双方各自请假之前就先查清楚。
有三种特殊情况一撞上就很难当场补救。原车主人在国外:要当地马来西亚大使馆认证的护照副本,外加一份同意出售的法定声明(Akuan Berkanun),在大使馆官员面前签署并由其认证。原车主已更改国籍:要 JPN 出具确认国籍身份变更的信函,而且该车主仍须亲自到 JPJ。至于车辆属于已清盘或正在清算、由接管人/经理人/清盘人处理的公司或合伙:要出售同意书,以及 SSM 认证的 Form 59、Form 70 或 Form 72 副本。
车贷还没还完,车能不能卖
这件事要两部法律都点头,车才动得了。JPJ 那一边就是上面的第 4 项条件:金融公司的拥有权申索记录属于「限制」,而有限制的交易办不过去。只要金融公司的申索还挂在记录上,登记名字就没法直接换成买方的。
Akta Sewa Beli 1967 提供另一半,而且比多数人以为的宽。第 12(1) 条说,租购人在租购协议下的权利、所有权与利益,可在拥有人(金融公司)同意下转让;若该同意被不合理地拒绝,则无须其同意。第 12(2) 条更进一步:除该条本身另有规定外,拥有人不得为这项同意要求任何款项或其他对价;一旦要求,该同意即被视为不合理拒绝。第 12(3) 条则给租购人一条路 —— 向高等法院申请宣告该同意被不合理拒绝。
金融公司可以合法要求什么,条文也写了。依第 12(4) 条,作为给予同意的条件,拥有人可以要求先补清协议下所有拖欠,并要求租购人与受让人签立一份由拥有人核准格式的转让文件 —— 受让人在文件中对余下分期款项承担个人责任并向租购人作出弥偿 —— 以及支付加盖印花或登记该转让文件的合理费用。这些是合法的要求。单纯为了「说一声好」而收一笔费用,不在其中。
如果换成买方是拿新贷款买这辆二手车,那就多一趟检验。同一部法令第 4G(1) 条规定,当租购协议标的是二手机动车辆时,拟签订该协议的人必须依据管制官(Controller)指定的有关当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以书面申报该车的任何缺陷;第 4G(3) 条把违反列为罪行。PUSPAKOM 把这一趟单独定价:Hire Purchase Inspection (B7),RM 60.00,要带车辆登记卡正本、VOC,或经 JPJ 或宣誓官(Commissioner for Oaths)背书的登记卡副本。所以贷款买二手车要验两趟不是一趟,RM 30.00 加 RM 60.00 就是官网上的算术。
有一条边界值得讲清楚,因为它是反方向的:收车不是卖不掉时的捷径。该法令第 16(1) 条规定,因分期拖欠而收回车辆,只有在已付分期款不超过总现金价的 75% 、已连续两期违约,且已送达第四附表格式的通知并且通知所订期限(不得少于 21 天)届满之后,拥有人才可行使收回权。若已付超过 75% ,第 16(1a) 条要求先取得法庭命令。而在收回车辆后 21 天内,拥有人必须向租购人及每一名担保人送达第五附表格式的通知。这两份附表通知,正是日后办理被收回车辆过户时 JPJ 要看的东西。
路税和保险不会跟着车走
有两样东西感觉上属于车,实际上属于人,而且各自有自己的手续。
路税。第 13(1)(a) 条要原车主把车辆登记卡与执照交给新车主 —— 除非该执照依第 19 条交还。第 19(1) 条就是交还这条路:机动车辆执照持有人可随时向登记区主管交还执照,并有权获得所订定金额的回扣;依第 17 条被取消或吊销的执照则不予退还。第 19(2) 条设了外限:要追讨该回扣的程序,必须在执照期满日起 1 年届满之前提出。而第 13(1)(c) 条补上一个陷阱 —— 执照一旦被原车主交还,车辆在新车主重新领取执照之前不得使用。
JPJ 的注销与退款程序写了实务细节。退款金额必须达到 RM 5.00 或以上才会发放,但对执照剩余期限没有下限要求。若注销是接在线上办理(而非柜台)的过户之后,已注销的 LKM disk 连同电子服务收据正本,必须在过户日起 2 个工作天内交到 JPJ,其余佐证文件可在 7 个工作天内补上。若是在柜台办理,已注销的 disk 正本当天在同一个柜台当场交还,其余同样是 7 个工作天。文件方面是两份 Borang JPJ K6 (Pind. 1/2018)、disk 本身 —— 若车辆涉及车祸、失窃或天灾,可用警方报告代替 disk —— 从 MySikap 印出的退款明细,以及登记车主银行存折/月结单首页、显示账户仍在使用。
路税税率与更新是另一个题目,本站另有一篇 按引擎容量分级的路税价目。
保险。法令同样没有把保障绑在车上。第 90(1) 条规定,除非有符合第 IV 部要求的第三者保单或担保,就该使用人而言有效,否则任何人使用、或导致或允许他人使用机动车辆,均属不合法。第 90(2) 条订出罚则:罚款不超过 RM 1,000 或监禁不超过 3 个月或两者兼施,并且除非法庭基于特别理由另有命令,定罪者自定罪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持有或取得驾驶执照。配上第 15(1) 条 —— 没有有效机动车辆执照不得使用车辆 —— 成交隔天的处境就很清楚了:车要动,买方得先有自己的保险 — 如果卖方把旧路税交回注销了,还得先有自己的新路税。
卖方这一边也有义务,而且是最常被忘掉的那一条。第 102(1) 条规定,保险证书交付之后保单被取消的,获交付证书的人必须在取消生效起 7 天内把证书交还保险公司;若证书遗失或毁损,则须作出法定声明。不照办即属罪行。第 102(2) 条对保险公司设了对应义务:保单被取消、转让予他人,或被更改为承保该车辆的其他用途时,保险公司必须通知为该车辆办理登记的主管,违者可罚款不超过 RM 300。
第 13 条给的 7 天,超了会怎样
Akta Pengangkutan Jalan 1987 第 13 条很短,但它是这件事里真正有牙齿的部分。因自愿转让而发生的占有变更,有三件事跑在同一个 7 天的时钟上。
原车主必须在占有变更后 7 天内,以订明格式的陈述书送交登记区主管,并把车辆登记卡以及执照(除非依第 19 条交还执照)交给新占有人或新车主。新占有人或新车主必须在占有变更后 7 天内,把订明格式的陈述书连同车辆登记卡及订明的费用送交主管。而除非新占有人或新车主已登记为车主,车辆在占有变更后不得使用超过 7 天。
但书很窄却是真的:若占有变更是基于租用合约,且租期不超过 1 个月,第 (1) 款不适用。租车两个星期,不受这条时钟约束。
第 12(2) 条在背后撑着一条一般义务:登记车主必须就任何影响登记册记项准确性的情况或事件,立即以书面通知登记区主管,并同时把车辆登记卡送交或交付。第 12(5) 条把无合理辩解而不照办列为罪行。
日子过了会怎样?第 13 条本身没有订罚则,这时轮到第 119 条: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违反本法令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在没有特别罚则的情况下,初次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 RM 2,000 或监禁不超过 6 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 RM 4,000 或监禁不超过 12 个月或两者兼施。那是法庭在定罪时可判的上限,不是谁在柜台递给你的一张账单 —— 而它跟另一件事又不一样:车还登记在卖方名下、卖方继续替买方收 saman 的那种实际麻烦。
| 时钟 | 期限 | 出处 |
|---|---|---|
| 卖方送交陈述书并交出登记卡 | 占有变更后 7 天 | Act 333 第 13(1)(a) 条 |
| 买方送交陈述书、登记卡与订明费用 | 占有变更后 7 天 | Act 333 第 13(1)(b) 条 |
| 新车主登记前使用该车 | 不得超过 7 天 | Act 333 第 13(1)(c) 条 |
| 过户验车报告仍可使用 | 60 天 | PUSPAKOM FAQ 第 11 题 |
| 线上过户后交回已注销的路税 disk | 2 个工作天 | JPJ 的 LKM 注销与退款程序 |
| 该退款的佐证文件 | 7 个工作天 | 同一份程序 |
| 保单取消后把保险证书交还保险公司 | 7 天 | Act 333 第 102(1) 条 |
| 就路税回扣提起追讨程序 | 执照期满日起 1 年内 | Act 333 第 19(2) 条 |
| JPJ 自己对这项交易的服务标准 | 10 分钟 | JPJ 顾客约章,车辆执照交易 |
E-hailing、德士,以及一切有准证的车
两份过户指南的一般条件第 6 项都只有一句,却绊倒不少人:原车主的商用车辆准证必须先行取消。E-hailing 车、德士、租赁车,或任何带着准证的车,都不是原样过户 —— 准证先拿掉,名字才换得成。
这一条也把线上那条路堵死了。JPJ 的车辆常见问题只允许在 Portal Awam 线上办理私人个人车辆或私人公司车辆的过户,也就是没有准证的机动车辆。有准证的车是柜台的活。同一则答案也写明外国人不得线上办理,必须亲自到 JPJ 柜台 —— 若买卖任何一方不是马来西亚人,这点值得早点知道。
指南里还有两个准证方面的细节:越野商用车辆须做 Special Inspection,JPJ 在该处称之为 B2;机械车/消防车/拖车/灵车则须做 PG11A 或 PG13B 的初次检验。那些是各自独立的检验类别,不是 RM 30.00 过户验车的变体。商用车还多一个私家车没有的周期 —— PUSPAKOM 规定商用车辆每 6 个月做一次 Routine Inspection,e-hailing 车定价 RM 55,要带的文件包括 E-Hailing Vehicle Permit(EVP)参考号码。一辆靠 app 赚过钱的车,下一次例行验车也是交接内容的一部分。
不是普通买卖的那几种情况
当柜台前没有一个心甘情愿的卖方时,就换 JPJ 另一份指南上场,而模式永远相同:用一份文件,代替那份缺席的同意。Borang JPJK3A 取代 JPJK3,只有新车主到场做生物辨识,而一般条件 —— 交易无限制、除摩托车外须验车通过、商用准证先取消 —— 仍然适用。
车被收回。依 Akta Sewa Beli 1967 被收回的车辆,JPJ 要 Notis Tuntutan Penamaan(第五附表)副本与 Notis Niat Pengambilalihan Kenderaan(第四附表)副本 —— 正是第 16 条要求的那两份通知。若收回并非依该法令进行,则要依协议发出的收回通知副本。
登记车主已过世。六份文件择一:高等法院命令、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遗产管理书、依 1955 年小额遗产(分配)法令作出并经土地矿务局总监署(JKPTG)认证的分配命令、AmanahRaya 遗产分配指示函,或经回教法庭认证的 Faraid 命令副本。当 Faraid 命令没有列明该车辆的受益人时,还要附上继承人就放弃该项财产所作的宣誓书,并须在政府任职的宣誓官、推事或法官面前作出。沙巴另有两种:经土著法庭认证的 Jadual Tiga 副本,或经沙巴土地及测量局认证的 Form C 命令副本。哪一条路适用,本站另有一篇 马来西亚遗产怎么分。
全损或不值得修(BER)。保险公司把车注销为失窃、Beyond Economic Repair 或全损时,JPJ 要索赔献议函副本、赔偿已支付的证明、赔偿已收讫的证明,以及 Discharge and Indemnity(解除与弥偿)表格副本。在那之前的报案、索赔与估损,本站另有一篇 车祸索赔怎么办。
被充公,以及车主找不到人。车辆被充公给政府机构的,要发出该命令的法庭认证的充公令副本。登记车主联络不上或无法追踪的,要法庭命令 —— 没有行政上的替代方案。第 13(2) 条则处理相关的另一种情形:登记卡被扣着不交时,由占有人提出申请,若主管信纳该登记卡并未交付、而该人有权占有该车辆,主管可在收取订明费用后发出副本。这些路线哪一条适合你的情况,是要问机构或持牌专业人士的问题,不是一张清单能回答的 —— 清单的价值在于告诉你该先去拿哪一份文件。
Walaoeh 判词
这一页最有用的一件事,是这趟差事有两个价钱,而只有一个被公布。验车在 PUSPAKOM 是 RM 30.00,在宪报里是 RM 30 —— 同一个数字出现两次,所以容易核对。JPJ 的过户费则在任何能读到的地方都没有印出金额:指南只写依所订定的费率缴付,而 JPJ 自己的收费页只有新车登记。到柜台问,别人报给你的数字一律当作未经核实。
第二件是期限比二手车买卖的节奏短得多。第 13 条给双方各 7 天,并且规定除非新车主已登记,车辆不得使用超过 7 天。验车报告只有 60 天。如果过户是在线上办的,卖方只有 2 个工作天把已注销的路税 disk 与收据正本交到 JPJ,否则退款那一关会难谈。这几件事,柜台事后都不会提醒你。
第三件省下最多的白跑。双方约日子之前,先查第 4 项条件 —— 金融公司的拥有权申索、未清的关税记录或黑名单记录,会让交易当场停在柜台;而租购中的车,在这一切开始之前要先拿到金融公司依第 12 条给的同意 —— 金融公司不能无理拒绝这项同意。带上 VOC,带上 MyKad,车若是个人名下,就准备两个人一起到场。凡是牵涉到钱或期限的,动手之前先向 JPJ 或验车中心确认当下的规定。
常见问题
PUSPAKOM 那笔验车费,是买方还是卖方出?
两边的官网都没写。PUSPAKOM 把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MV15) 的收费列为 RM 30.00,要带的文件只有一项 —— 车辆登记卡正本,或 VOC。JPJ 的过户指南把「验车通过」列为过户条件,但没有写这笔钱归谁: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验车中心通过检验。所以这是你们买卖合约里的条款,不是法规。顺带要谈好的是谁去预约 —— PUSPAKOM 的 FAQ 允许代表把车开去,但代表的资料必须在预约时就输进 GiCheck。
整套过户可以全程在网上办吗?
只有部分车、部分人可以。JPJ 的车辆常见问题写明:过户可以透过 Portal Awam 在线上办理,但仅限私人个人车辆或私人公司车辆,也就是没有准证的机动车辆。同一则答案也写明,外国人不得在线上办理,必须亲自到 JPJ 柜台。验车无论如何都是另一趟。而且线上办的话,卖方的路税退款反而更赶:已注销的路税 disk 加上电子服务收据正本,要在过户日起 2 个工作天内交回 JPJ,柜台办理则是当天当场交。
JPJ 过户本身收多少钱?
官网没有公布金额。JPJ 两份过户指南的一般条件最后一条都是同一句 —— 依所订定的费率缴付 —— 没有印出数字;而 JPJ 自己的「Kadar Bayaran Pelesenan Kenderaan」页面只有新车登记(e-Daftar)的费率表,上面根本没有过户那一行。金额写在 Kaedah-Kaedah Kenderaan Motor (Pendaftaran dan Pelesenan) 1959 里,而这套母法的正文并不在联邦法规入口网上。到柜台问,其他地方看到的数字一律当作未经核实。
车贷还没还完,这辆车卖得掉吗?
不能当成一般过户直接在 JPJ 办,因为 JPJ 的一般条件第 4 项要求交易不得有任何限制,而它点名的例子就包括「金融公司的拥有权申索记录」,与未清的关税记录、黑名单记录并列。另一半在 Akta Sewa Beli 1967:第 12(1) 条说,租购人在协议下的权利、所有权与利益,可在拥有人(也就是金融公司)同意下转让;若同意被不合理地拒绝,则无须其同意。第 12(2) 条更进一步 —— 拥有人不得为这项同意要求任何款项或对价,一旦要求,该同意即被视为不合理拒绝。第 12(4) 条允许拥有人要求先补清所有拖欠。
大家常说的「B5 验车」到底是什么?
PUSPAKOM 官网上没有这个叫法。2026 年 9 月 19 日的「Inspection Types & Fees」页面把这项检验命名为 Transfer of Ownership Inspection (MV15),收费 RM 30.00;页面上另一个括号代码是 (B7),那是 Hire Purchase Inspection,收费 RM 60.00 —— 买二手车要贷款时买方那一趟。两者常被混为一谈,因为贷款买车这两趟都要跑。有人跟你报代码时,要核对的是 PUSPAKOM 官网上的名称与收费,不是代码。
资料来源
上面每一个数字都出自以下其中一份,全部在 2026 年 9 月 19 日核实过。
- JPJ — Panduan Pertukaran Milikan Kenderaan Motor Secara Sukarela与非自愿过户指南。两份都只有马来文版。
- JPJ — Soalan Lazim Kenderaan、表格页(Borang JPJK3 与 JPJK3A),以及顾客约章。
- JPJ — LKM 注销与退款程序、补发车辆登记卡副本,以及Kadar Bayaran Pelesenan Kenderaan(只有新车登记费率)。
- PUSPAKOM — Inspection Types & Fees、Inspection Guides、FAQ、Appointment 与 Branches。PUSPAKOM 从前按检验类别分开的那些页面现已无法开启,上列是现行页面。
- Laws of Malaysia, Act 333 — Akta Pengangkutan Jalan 1987,由交通部托管。第 12、13、15、19、90、102 与 119 条。
- Laws of Malaysia — P.U. (A) 7/2016,即 Kaedah-Kaedah Pengangkutan Jalan (Fi bagi Perkhidmatan Pemeriksaan Kenderaan Motor) 2016 及其收费附表。
- Laws of Malaysia, Act 212 — Akta Sewa Beli 1967,第 4G、12 与 16 条。该重印本封面注明版本截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关于这篇指南。由一个独立的马来西亚人写成,并按排程对照官方来源核实。这里写的是规则本身,不是法律、税务、理财或医疗意见 — 马来西亚的费用、门槛与表格都会变,而且未必事先公告。在你依赖这里任何一个数字之前,请先向官方机构或持牌专业人士确认。
